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十)

除了要求和義務之外,對一個人的意向起決定作用的還有第三類因素——意向要通過它才能轉化為他的行動:他的能力。

與要求和義務“促使”人們去行動不同,能力對行動的決定是否定性和限製性的。它劃定了一個人行動自由的“界限”、“範圍”或“區域”。這個範圍隨人的能力大小而發生或大或小的變化。

有做某事的意向,預設著:當事人認為(無論對錯),他能夠獲得他所意向的對象。他認為他不可能成就的事情,他也不會去嚐試。這樣說是為了對實踐論證中所涉及的意誌和認知態度之間的關係作概念上的觀察。根據觀察可知,在“要求”和“能夠”之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係。一個人可能要求做某件他知道他不能做的事。但是,如果他的要求不想僅僅停留在“無根據的希望”上,他就必須形成獲得這種能力的意向。例如,他可以下決心學會做它。這在邏輯上又預設了:在其主觀估計中,他能夠學會做該事情。

能力或者是天生的,或者是由生物和物理因素決定的,或者是後天獲得的。智力和記憶力、健康狀況和體力是自然界的恩賜——自然對人們的賦予是不平等的,且使得依賴於這些賦予所獲得的能力在同一個體的一生中也不斷變化。但是,在相當廣的範圍之內,自然賦予人們的能力是大致相等的,而且,人們之間存在的差別可以通過關心或者訓練的結果達到某種程度的平等。

能力的習得經過學習、指導和教育而發生。這些大都屬於社會的製度化過程。但是,由於個人對做事的可能性的探究,由於創造性的努力,也能獲得新的能力。所以,對於獲得能力而言,那些具有技術發明品性的人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為他們在社會上舉足輕重。

學習和教育是社會結構的組成部分,這一事實能夠說明在人們獲取能力的可能性方麵存在嚴重的不平等。一個人可能負擔不起,或者他的社會地位可能不允許他利用某些其他的人可以享受的教育上的便利。他所能做的事情的範圍可能因此之故而受到很大的限製。於是,在這一範圍之內,他的義務、“生活的迫切需要”,與他的要求相比,可能在大得多的程度上將決定他的意向性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