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學者認為過去農民的居住自由遭到剝奪,如果這是針對日本的說法,那麽我完全不認為曾有過這樣的事實。在兵荒馬亂的戰國末期,農民的數量一度極端減少,為了能盡快重新開墾荒地,對私逃的農民處罰較為嚴厲。相鄰領地之間締結所謂人員返還約定,相互保證對私逃的農民不予保護,則是出於壓製對新領主的反感這一共同需要。而換一個角度,我們也能想象出即使處於如此殘酷懲罰的威脅之下,當時也還是有生活不舒暢則不惜嚐試逃離的農民,以及欣然迎接他們的鄰近的領主。大多數情況下,逃離都伴隨著逃稅。如果是以逃避地租為目的,那麽問題就不止於到底有沒有實施威令了。窮追猛打,施以重罰,以儆效尤,就當時的情況而言也是不得已,不隻是限製居住地這麽簡單。所以在江戶幕府的領下,初期的法度書①中明確表示,如果確實無法忍受“地頭”“代官”②的橫暴,在年貢繳清後具明理由自由離開,不屬違法。
不知不覺中,村中人滿為患。不管是怎樣的“水吞”③家庭,戶數增加,消耗的生產量也隨之增加。而耕地麵積不變,則收獲量難以輕易增加,如果消耗的人增多,自然會出現貧困者,這是一目了然的事。於是一直以來,隻要山野尚有餘地,就從未停止過對開墾新田的獎勵。所謂“新田百姓”,並不限於從接壤的村落移住而來的人。如果村落附近還留有未開墾的土地,往往是因為人手不足。因此進行大規模開發時,召集的人手並不限於管轄之內的農民。關於私逃農民需強製帶回的規定,在這個時代已經名存實亡,但是製定了村落作為連帶擔保人代替逃債私奔者支付尚未繳清的稅金的法規。逃債人的田地,在稅金繳清之前由全體村民共同耕作,繳清之後交給希望耕種的人。也就是無論上下都早已經想得很清楚,既然困難到不得不逃離的地步,那麽生拉硬拽極力挽留也毫無意義。更何況是那些有許多兄弟,又沒希望去別人家做女婿的人,這些人離村去尋求新的安身之地,更沒有禁止的理由。為什麽現在還會出現這樣毫無根據的過時的話①,我實難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