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公,對於家庭而言,無疑也是一種分家的形式。但完全不分與田地而將孩子們送出村外,從前的農民是不稱之為分家的。於是“賣身”這樣的詞被人們較為隨意地使用。一定時期內將田地讓給他人耕種稱作“賣田”,實際上是賣出了每年的收成,與此相同,一定時期內將勞動力讓與他人指揮稱為“賣身”,卻引起了外國人甚至本國人的驚訝。有些地方至今還有不少人把將孩子委托給他人稱為“送孩子”。所謂“賣身錢”,實際上是指締約時一定要交付一些財物,當然也無法指望能拿到“長長錢包中的五十兩”①之類的巨款。幕府的直轄地,還有其他許多藩國,不少地方都將“年季”的期限定在二十五歲。一般很小的時候就去主人家實習,所以能拿到的薪水並不多。年景變得更加艱難時,更多人提出隻要能將孩子養大不要錢也行,也有不幸的人將孩子遺棄在看上去是慈愛之家的門前。在日本,棄嬰是無條件委托嬰兒的一種方式,今天在一些縣也頗為盛行。父母藏身於陰影之中目送孩子被人抱走,或是如果看著無人撿拾晚上再抱回家中,並不是編造的故事。在刑法中不加區別地視之為遺棄罪,是被概念所束縛,反而造成“殘殺養子”②的悲慘事件增多,但這一點在此論述是偏離主旨了。
總之,農家的“年季奉公”,與現在略為守舊的都市裏商人、工匠家的學徒奉公,有著同樣形式的附帶義務。事先約定的年季結束後,幫助他有個家,為他找媳婦,將些許收成轉包給他,認他為永遠的“子方”,這便是雙方從一開始就有的默契。與今天信任“作男”③而長年委托,無論其外觀如何相似,在這最重要的一點上迥然不同。一目了然,都市是從農村借鑒這一習俗的,但其源頭已經根斷脈絕而分支卻還存在,這一點發人深思。曾經是某一時代的明確義務,如今已經連權利都無法主張,其理由是這一問題的相關者無法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