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也常能耳聞的一種說法,是“那處田是奉上酒三升才有人接下來的”。就算是從前,如果都是這樣的田地,農民也不可能生活得下去。但大體而言,能賣出好價錢的“本田”很少。良田與劣田的差別,與其說在於收獲量的高低,不如說取決於完稅後剩餘量的多寡。明確界線、分別持有、長期經營後,便會產生負擔上的極大差別。這一情況到了極端,農民便會放棄田地,連夜外逃。各村對這種情況的善後都很頭疼,很多地方會采取“替地”①(換地)、“車地”②(輪耕)等方式,以求勞苦均分。
不公平的主要原因並非自然要素,也並非“繩入”③(測量)、“水賬”④(記錄)中的誤差。最多的是所謂“切畝步抵押”的情況,如將三反田分為兩反和一反兩個部分,以各負擔一半年貢為約定,將麵積較大的部分抵押出去,這是一種深具農民特色的甚為勉強的融資方法。其次是稱為“賴納”或“半賴納”的形式,即相鄰兩塊田,其中一塊的年貢由另外一塊負擔,一般也伴隨金錢的約定,作為一種獲取資金的方式而被利用。不管是哪種情況,都被認為是導致農家困頓的原因,法令均嚴加禁止,但這也反過來說明了其廣泛的程度。能掙得家產的一家之主,精打細算,隻挑選那些劃算的田地加以收購,也將這一部分單挑出來讓給自己喜愛的小兒子。與商人地主在新田的情況一樣,傳統的農村中也漸漸出現以盈利為目的的田地租借,這便是其原因。雖然還是同一個農家同一個戶主,但這種情況下他們對土地的觀念已經是第二種形式了。
與之相矛盾的是德川時代一貫致力於防止農地的財產化,並且其方法極為粗暴,就是將年貢的標準幾乎設定在百姓的饑餓點上。明治的地租改革,推翻了之前的“地押”①、“檢注”②(土地調查),重新加以測量。不但重新丈量各塊田地的麵積,而且按其固有的生產力規定地價,完全無視此前的“取帳”③(調查結果)。於是從前免費收下的那種最不劃算的土地首先引起注意而減輕了地租,給其所有者以相應獲利的印象。“地價”一詞已經讓人聯想到了出售,地券①則提供了便捷的方法。而買賣時的地價水平,從一開始就並不是依據券麵價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