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眾多組合之中,產業組合有著較為廣泛的目的,因此不但在小地區內可以獨立製訂符合當地情況的計劃,而且困難者都能加入其中。有識之士當初對之期待很高,而經過三十年的普及,更是超過了他們的預想。唯一令人尚難滿意的,是實際能夠利用這一機構的人很早就經過了篩選。而在村落之中,創立者即使富有熱情,也難以忍耐經營的繁雜與風險而令其恩惠及於那些貧窮孤立之人,而正是這些人,才是組合原本最應該發揮出其功效的階級。其原因一言以蔽之,是組合出自“旦那眾”①的想法。而且既然組織的基礎是平等互助的原則,那麽自然是條件近似之人容易結合,於是其自我保護的界限也日益變得明確。
村落此前的統一反而因這種結合而被切斷。產業組合的事業,本來沒有任何難以適用於佃農的地方,法令的主旨不如說是在內部發現共同的生活餘地,減少貧富之間的差別。既沒有能力攏聚存款而成為金融界的一股勢力,又沒有能力憑借銷售采購的合作獲得對國內配給機構的發言權,因而不得不在對中央市場的形勢一無所知的情況下艱難地從事生產,這些被時代拋棄的人隻能另外嚐試別種的團結。因為初期的指導偏向一方,如今形成這樣的形勢,實在遺憾。但幸運的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固有的力量也依舊悄然發揮著巨大的作用。產業組合與其他各種組合一樣,名為組合,實際上是為數不多的有誌者在官府的嚴密監督之下能夠實現善意獨裁的團體。其總會在董事們的預定事項之外無法決議任何事項,組合成員早已委托了所有權利,隻是跟隨前來而已。雖然難免因態度冷淡而受到非難,但多數村民隻不過將組合看作不做壞事的會社,還沒有生出依仗組合的力量,寧可破壞村內的交際,也要與外部抗爭到底的念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