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都市與農村

八 山川藪澤之利

此外,山野雜地的利用方法,也已將固有的共產製度打破並棄之不顧。隻有婦孺和老人的家庭,曾經也能夠勉強保持家業,但其力量同時從兩個方麵被逐漸削弱。無法在插秧、脫粒的日子償還勞力,拾取落穗也不被允許時,寡婦等的生計容易變得根基淺薄。以前能夠忍耐羞恥勉強為生的唯一去處,就是山林。凶年之時會舉村搜求山野之物,這一略顯高調的“入會權”①(共有權)的利用,是支撐諸多“古田之村”的重要力量。共有地是眾多生活困難者的勞動場所,但行政卻冷酷幹涉並粗暴推進了對之的整理和分割。最初被濫用的是開墾權,大體上是以供食於民為名,將條件較好的土地編入財力雄厚者的所有地中,這也算是古來的傳統。貧困者曾被允許按每一輪收成耕作的“燒田”“輪作田”也在此類,因為山地年貢較低,不用期待用盡所有的地力,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獨力播種、收獲。這一可能性不複存在後,慈善和救助便成了必要。

其次出現的是“禦立山”“村立山”,即官方及民間的造林事業。或許最初增加勞動機會也曾是其目的之一,但後來往往是征調了過多的勞力。隻要還是共有財產,無論形式怎樣變化都是可以接受的,但其利益卻常常並未均分。出售山林所產的收入充作村費時,交稅多的人減輕的負擔更多。而無法以雜木充當肥料因而需要另行購買之時,卻不可能因為家貧就少付錢。其他如燃料或是家具等的材料,拿不出錢的人多出勞力以免除費用的路也被堵死,勞動的機會在這方麵也受到了限製。

最後,這種分割實際上並非均等,如今這是大家都承認的。土地的價值,要經過等待才能顯露。有能力持有者和沒能力持有者之間,哪怕是通過抽簽分得了同樣的麵積,也決不能說是公平的。不到三年時間土地就會聚集到兩三人手中,之後允許利用便成了一種恩惠,而且頗不情願,隻允許利用很少一點。如果有其他人接手,更是會立即拉起繩索圈示範圍,違反便算作侵入之罪,長年的“moai”也就白白地消失了。村落整體擁有的山野,隻是在民法上視為共有,但並非共同的私有物。生活中沒有人認為其屬於自己,這一點才是加強村落內結合的真正力量。鋪設屋頂的茅草二十年一次、修建房屋的柱子五十年一度,各家大致能夠按順序取用,才能夠通過村民互助解決居住問題。當然“yui”製度在這一場合也起著作用。隻不過如今的利用者之外的大多數人感覺於己無益,於是分割便容易成為話題,但這絕無法成為對迄今為止的共同生活的正確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