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關於人的力量的概念以及他關於力量的實現所必需的內容的觀念為他下麵這個論斷提供了一個基礎,即人的活動(工作、創造性)必須與他人一起完成,因此,他是一個社會存在。馬克思說,他所謂的“社會”是指“許多個人的合作,至於這種合作是在什麽條件下、用什麽方式和為了什麽目的進行的,則是無關緊要的”①。這種合作就像在生產活動中一樣,它是主動的、有意識的和有目的的,或者也可能像使用一種別人也能懂的語言一樣,它是被動的、無意識的和沒有明顯目的性的。那麽,“合作”就包含了人們在它當中並通過它與他的同夥發生關係的所有形式;但是馬克思也在狹義上使用它,即它指的是為了實現相互都接受的目的而進行的聯合活動。
采取的實際形式)“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的時候①,這些關係被認為存在於人外部;當他說“社會本身就是在社會關係中的人本身”的時候,又認為這些關係存在於人自身當中。而且正如人們所看到的,人與人之間不僅發生直接關係,而且還通過他們的對象發生關係,“社會”這個術語在它所界定的範圍內既包括人也包括他所棲居的這個世界。
在馬克思看來,人們彼此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非常密切的關係,因為“他們的需要即他們的本性,以及他們求得滿足的方式,把他們聯係起來(兩性關係、交換、分工),所以他們必然要發生相互關係”②。他說,“單個人的曆史決不能脫離他以前的或同時代的個人的曆史,而是由這種曆史決定的”③,事實就是如此。人對他人的需要、在幫助他實現他的力量的時候他能夠做些什麽以及他們所處的時代狀況等把各個時代的市民社會聯係在了一起。這種人與人之間的密切聯係被馬克思認為是“自然的必然性”(Naturnotwen-digkeit)和“利益”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