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共和國教育學70年 特殊教育學卷

第一節 1949—1965年的時代背景

一、勞動人民當家做主

自1949年開始,國家就對舊教育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接管、接收、接辦和改造,使之為新中國服務,為全國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服務。

1949年4月25日,由毛澤東、朱德簽署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再次重申:“保護一切公立學校、醫院、文化教育機關、體育場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業。凡在這些機關供職的人員,均按照常供職,人民解放軍一律保護,不受侵犯。”這一政策得到教育界廣大教職工的擁護和支持,使得各級各類學校的接管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其中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應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國家建設人才,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為主要任務。”教育部副部長錢俊瑞在《人民教育》創刊號上發表文章說:“為工農服務、為生產建設服務,這就是當前實行新民主主義教育的中心方針。離開了這些方針,我們就會出現偏差,就會犯錯誤。”

新中國的成立,標誌著中國社會開始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新中國成立後,中央政府開始陸續全麵接管新中國成立前各類辦學性質的學校。截至1957年,大陸所有外國教會創辦與管理的特殊教育學校全部收歸國有,原國人私立民辦特殊教育學校全部被政府接管。

殘疾人作為勞動人民中生活最困難的人群之一,得到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與深切關懷。特殊教育作為殘疾人事業的重要部分,迎來了發展的春天。

教育部成立後,在編製機構時正式專門設置盲聾啞教育處。1951年10月,政務院在《關於改革學製的決定》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聾啞、盲目等特種學校,對生理上有缺陷的兒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這是新中國成立後中央政府第一次就特殊教育做出的辦學要求,曆史性地明確了各級政府對特殊教育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特殊教育的國民教育體係性質,明確了特殊教育的辦學形式主要是聾啞教育與盲教育。該決定指出特殊教育是中國整個教育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改變了特殊教育從屬於社會救濟和慈善事業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