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的社會本體論

一、社會關係、異化與交互性的形式

馬克思分析了不同曆史階段社會關係的變化形式,這一分析主要與每一個階段占優勢的不同支配形式相關。正如我們在第1章和第4章中所看到的那樣,馬克思把三個主要社會發展階段的社會關係的

特征表述為:(1)前資本主義社會中人的依賴關係;(2)資本主義社會中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關係;(3)未來共產主義社會中自由的社會個性關係。在這裏,根據每一個階段的製度和個人支配方式(特別是與財產形式、階級關係相關的支配方式),我想進一步展開對這些關係的解釋。在這一討論過程中,我也將提出對交互性社會關係和非交互性社會關係的分析,這些關係都將為在本

章第二部分重建馬克思觀點所隱含的正義概念提供基礎。

在馬克思所描述的前資本主義社會的不同類型之中,這種支配關係采取了個人之間的人的關係的形式。在這些關係中從屬的個人(如奴隸或農奴)被特定的主人或領主通過暴力、強製或傳統力量(這使得他們的奴役地位看起來好像是事物的本性)束縛在奴役關係之中。主人或領主對這些個人所行使的權力可被看作出自前者對後者活動的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的控製。對客觀條件的控製表現為主人或領主擁有對其奴隸或農奴的生死權和體罰權,此外還包括主人對土地和生產工具的占有權或所有權。對主觀條件的控製不僅是通過武力威脅,而且是通過整個社會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宗教的義務、規則與信念體係來行使的。

而且,奴隸和農奴都不被看作代理人或個人,他們本身被看作馬克思所說的生產的無機自然條件的一部分。因此,馬克思寫道:

在奴隸製關係和農奴製關係中……社會的一部分被社會的另一部分當作隻是自身再生產的無機自然條件來對待。奴隸同他的勞動的客觀條件沒有任何關係;而勞動本身,無論是奴隸形式的,還是農奴形式的,都被作為生產的無機條件與其他自然物列為一類,即與牲畜並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屬物。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