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一章,我將論證指出,在對勞動活動這一本體論範疇的分析中,馬克思通過為傳統的因果性問題提供基礎而從根本上轉換了傳統的因果性問題。在這個分析中,馬克思是這樣來明確闡述因果性問題的:一方麵,人類代理人在勞動活動中實現他們的目的所依賴的客觀條件;另一方麵,勞動本身生產或形成這些條件。
馬克思的進路在兩個方麵改變了傳統的因果性討論的基礎:第一,關於因果性的領域;第二,關於意向性解釋或目的論解釋的因果關係。第一個方麵,因果性問題通常被陳述為這樣一個問題,即物一般是怎樣進入存在的或一種事態是如何被另一種事態引起或接續的。於是,人類行動就與符合或超出因果關係的這種解釋相關。與此形成對照的是,馬克思把因果性問題置於人類活動本身的範圍內,因此他把這一問題從一般本體論轉入我所稱的社會本體論的語境之中,而社會本體論是一種關於以關係中的個人為基本實體的社會實在所具有的本質的係統理論。但是,正如我們將看到的那樣,對這一問題的重新闡述並不意味著馬克思把因果性問題僅僅歸納為關於代理人的意圖或目的的問題。毋寧說,他把勞動活動看作代理人與客觀世界之間的關係,而這個客觀世界既包括自然(它是最初給定的並為過去的人類活動所改變了的),也包括人類曆史本身。然而,馬克思並不是在自然的本來麵目的語境中看待因果性問題的。因此,馬克思把因果性分析成社會本體論的一個範疇,這對於理解與人類活動相分離的自然的因果性是否具有任何暗示意義,對於這個問題,本章將不予以考慮。對馬克思來說,隨後的討論並不涉及自然中是否有因果性這個問題。而且,應該指出的是,本章將不會有關於人與人之間的權力關係、強製關係或支配關係的分析。人與人之間的這些關係將在第5章關於社會互動的討論中被分析。然而,在本章我將要論證指出的是,這些關係不能被理解為因果關係即一個代理人引起另一個代理人的行動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