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的社會本體論

一、能動性的因果性

馬克思引入了這樣一種因果理論,這一理論將馬克思的勞動觀念指向一種既具有目的性又具有生產性的活動。所以,對馬克思因果概念的重建應該從說明他對勞動的分析開始。在一個寬泛的意義上,馬克思把勞動理解為人類活動本身。正如我在第2章中已表明的那樣,對馬克思來說,勞動是一個對象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代理人形成了體現他或她的意圖或目的的對象並由此形成了他或她自身。對象化過程中的這個代理人被馬克思理解為社會的個人,即處於社會關係中的個人,或用複數形式表示就是指有著共同目的的社會的個人們。這是一個由代理人或勞動主體構成客體或賦予客體以意義的過程。所以,客體將不能簡單地被理解為給定的東西,而將被看作由代理人的活動生產出來的東西。然而,正如前一章所表明的那樣,代理人並不是從無中構成客體的。相反,代理人或主體作用於其上的正是他或她作為外部或他者而被給予的一些東西。

因此,對馬克思來說,勞動是“有目的的活動”①。為了實現自身的目的,處於勞動活動中的個人賦予對象以形式。因此,馬克思把勞動稱作一種“創造形式的活動”②。進而,就這個活動所創造的對象實現目的或滿足代理人的需要來講,這些對象已經具有了一種使用價值或對主體而言的價值。因而,正如我們在第2章中所看到的那樣,馬克思把勞動描述為“價值的創造活動”。但是,馬克思賦予勞動活動的最有意義的特征也許是:在作為創造性活動即創造新對象的活動的意義上,勞動是生產性活動。這些對象又依次構成了後來的勞動活動的客觀條件。

在創造實現他們的目的的新對象的同時,代理人也創造並改變了他們自身。也就是說,當代理人通過勞動實現他們的目的時,代理人發展出了新的能力和技能並在他們自身中確認這些新的能力。因此勞動作為構造世界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自我構造的過程。在《大綱》中,馬克思把這個過程描述為“自我實現,主體的對象化,也就是實在的自由,——而這種自由見之於活動恰恰就是勞動”①。馬克思的對象化模式的最後一個特征是:對象化是一個社會過程。它表現在兩種意義上:第一,生產總是在一定的社會關係形式中並通過一定的社會關係形式而進行的;第二,對象化活動同時是個人創造他們的社會生活——作為他們自己的產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