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的社會本體論

二、作為一種內在關係的因果性

現在,我要指出的是馬克思因果勞動理論的另一個維度,即馬克思把因果性描述為一種關係,特別是一種內在關係。這意味著,處於因果關係中的實體即主體和客體,本質上都是為這種關係所改變的。然而,我要論證指出的是,根據馬克思的觀點,這種關於因果性是一種內在關係的認識並不要求人們把它解釋為一種對稱關係。

因而在這裏,我的第一個論題就是,當馬克思把因果關係當作一種內在關係的時候,他保存了因果關係的不對稱性。根據馬克思的觀點,當主體作用於客體時,客體沒有能動性而且不會作用於主體。因此,馬克思的觀點不同於像早前討論過的第一種觀點那樣的一些觀點,它們把因果性看作相互獨立的實體之間的一種外在關係,然而,(這些實體)本質上並沒有為這種關係所改變。但是我還想補充論證如下這一點來作為我的第二個話題:馬克思的觀點也應該有別於我們可能歸於黑格爾的觀點,即內在關係從根本上被看作交互性的,因而這種關係的每一個要素都構成了另一個(關係的要素)。對馬克思來說,原因和交互性都是內在關係,在這種內在關係中,關係中的每一個實體本質上都是為這種關係所改變的;但是,在交互性關係中的變化並不是因果性的,在因果關係中的變化並不是交互性的。

首先,如果我們把馬克思對勞動的說明看作代理人與他或她的活動對象之間的因果關係,那麽很清楚,這種關係就是一種內在關係,代理人和對象本質上都在這種關係中被改變了。在早前根據目的、生產性活動、形式和客觀條件來分析勞動的討論框架中,我們可以看到,它們之中的每一個都可以被看作代理人與其對象之間的一種關係。因此,比如說目的就可以被看作代理人與由他或她的活動所生產的對象之間的一種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的意圖決定了用以實現這些目的的活動的類別,從而也在根本上改變了代理人活動的性質。與此同時,目的還決定了生產出來的對象的性質,因為生產出來的對象就是將要滿足這些目的的對象。例如,在做一張用以吃飯的桌子時,代理人的目的要求他或她除了做其他事情,還要刨木頭以造出一個平坦的表麵。同樣,與這個目的相一致,生產出來的對象也將具有一個平坦的表麵從而適合於吃飯這一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