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費希特、馬克思與德國哲學傳統

三、社會關係與活動

在社會和自然的語境中, “需要”和“潛能”的調和通過活動的理論被給出。馬克思強化了這一意義,即作為一個能動的存在,人從字麵意義上說就是他的活動本身,他這樣寫道: “我們自身的存在就是一個社會活動。”①在馬克思的著作中,活動是富有目的性的、類物理性的和生產性的狀態“需要”關注的是最後一個方麵,特別是活動在社會經濟結構的框架之內與生產的物理性過程的相關性。馬克思的論證是這樣展開的:既然一個活動的可能的形式在既定的時間之內是某類社會的某種功能,那麽經濟過程的結構在確定人與他人以及人與自然界的關係過程中就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馬克思進一步強調了踐行(agency)的概念,因為一個既定的人自身是不是活動的踐行者,是否需要為活動負責,與其被賦予的社會角色並不相關。進一步說,通過不斷地對曆史進行強調,馬克思隱含著這樣一種看法,即曆史過程具有一個超人格的辯證性。這種辯證性在人類活動中彰顯出來,但這一辯證性本身卻超出了人類的掌握。

社會關係作為中介存在於人的活動與社會之間。馬克思從一般意義上來理解社會關係 “社會關係的含義在這裏是指許多個人的共同活動,不管這種共同活動是在什麽條件下、用什麽方式和為了什麽目的而進行的。”②馬克思這個一般化的界定賦予了這一概念以廣泛的功能。一方麵,社會關係在人類活動中被生產和再生產出來。既然我無論做什麽都不可避免地與他人直接相關,或者必須以他人為參照,那麽我的每一個行為實際上都是在構建或者重建我與他們的關係。換言之,不管我的社會活動導致了我與他者之間怎樣的一種關係,或者即便這一關係已經存在了,這種在已被界定的社會語境中活動的結果也仍再生產出由這一活動所界定的社會關係。由此,我們或可推論出存在著某種獨立的社會關係,它先於活動而呈現。另一方麵,這樣的關係為某人的活動提供了一個固定的著力點。因為這些社會關係的存在,某種穩定性的要素被引入社會情景之中,這些社會關係將決定個體行為的方式以及他們交互行為的方式。相應地,一個人總是被他所介入的某種活動所界定,不僅被他自身的活動,同時也被他與其他人的關係所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