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進一步預設了使其得以發生的原因。因為人是其自身發展的主體,因此關於人的踐行的觀念隱含在關於人的發展的討論當中。有趣的是費希特和馬克思都對將人視為他自身發展的主體或者踐行者持有模棱兩可的態度。
對於人來說,術語“踐行”(agency)所意指的是人能夠成為人自身活動的原因或者成為推動要素的主體。有兩類踐行者可以被區分出來。“真正的”(Real)踐行者意味著一個人是其自身行為的主導,例如,我自主地抬起了我的手臂。 “表麵的”(Apparent)踐行者意味著一個人並不是他的行動的直接原因,例如,我抬起手臂是因為我被催眠者催眠而不得不這樣做。應該指出的是,兩類踐行者的結果是不可區分的,正如給出的例子表明的那樣,踐行的不同形式隻能在將某種原因引入其中才是可能的。但無論是真正的踐行者,還是表麵形式的踐行者都可以進一步通過反應活動(reflex activity)來加以區分。在其中踐行並不歸因於這一個人或者那一個人,它被歸因於一個模糊的概念,例如,生物遺傳、進化或者本性等。例如,我抬起手臂,並不是因為我或者某人希望發生這個結果,而隻是為了抵抗一擊。這種所謂真實的踐行與表麵踐行的區分將使我們可以看到人與發展過程之間存在著兩類關係,即他自主地發展自身或者被某種原因所左右而去發展自身。
費希特對人的踐行的理解是模糊的,這種模糊性源於費希特對實踐活動的理解中所殘存的康德思想。如同康德一樣,費希特試圖從兩個視域來思考人:作為完全自由的理性的存在以及作為完全被確定的物理性的存在。康德常常遭到批判的一個問題是,遵循著康德有限性的理論,我們無法將因果效用應用於我們的道德決定當中。盡管康德意識到了這一點,但在其晚期的著作中,康德仍然不止一次地建議我們至少確信自己有道德行為的能力。正如康德所言: “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引向宗教,通過宗教,人將自身拓展為強大的道德的立法者。”①但需要指出的是康德的建議與其說是一種宗教信仰的表達,不如說是在其認識論的框架中所做的一種思辨的嚐試,以便彌合因本體視域與現象視域之間的差異所帶來的鴻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