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唯物主義—觀念論的差異問題在當下語境中我們需要從兩個方麵來展開:一方麵需要展示在哲學視域當中這個基本差異的問題本質;另一方麵則要去除由於這一差異而導致的在對比費希特與馬克思的過程中的障礙。如果唯物主義與觀念論的區分是靠得住的,或者如果費希特是一個單純的觀念論者,而馬克思是一個單純的唯物主義者,那麽我所進行的兩者之間的對比就沒有太大的意義,因為兩種理論之間存在著如此鮮明的差異。但為了預先回應這類批評,我將表明觀念論和唯物主義之間的區分充滿困難,同時我將進一步指出,即便這種區分的確存在,但費希特和馬克思究竟在何種意義上是觀念論者和唯物論者,還是一個有待討論的問題。
盡管費希特和馬克思的理論都不屬於純粹的觀念論或唯物主義,但兩者在理論本性上還存在著基本的差異。我現在試圖通過展現兩種理論本性之間的相似性來解釋理論與元理論之間所包含的隱性差異。因為到目前為止,很少有人關注費希特和馬克思關於元理論的概念,我們也將更多地去勾勒各自元理論的概貌,而不是對其給出諸多不同的分析。
如果我們轉向對一般的理論特質的分析,兩種相似性就可以被描述出來。一種相似性關注於以某種“體係性”的方式來觸及經驗的路徑,這一路徑將與所謂“非體係性”或者“多元主義”相對立。在笛卡爾與後笛卡爾的現代哲學傳統當中,直到19世紀中期,我們都更強調某種基於一個或者更多的原初原則而構建的概念體係,試圖用這種概念體係來分析所有的經驗。因此我們更多地關注各種不同形式的經驗如何在更為抽象的層麵上獲得共同點,而不是關注更為直接的、趨於將它們區分開來的感性。
這種對經驗進行體係性分析的旨趣,在費希特和馬克思理論的概念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費希特對體係思想的熱衷是其理論的一個顯著特征。我們已經指出他的整個理論立場都建立於關於自我是一個活動的存在物的思想之上,並在此基礎上拓展出了三個類邏輯性的規則,用以描述這個自我的活動性。將這種假定綜合起來使得費希特能夠繼續他的“顯現的推演”(deduction of presentation),所有經驗類型都被還原為主體一客體相互作用的一種模式,並分別從觀念論和實在論兩個視角中獲得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