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使用價值是商品交換的條件,但商品在價值形式中才能獲得交換價值,這一新規定性抽象地抹平了商品在使用價值上的任何不同,並表明它們作為價值是完全等同的(identical)。這種價值形式顛倒了作為具體自然物體的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和作為商品可交換性的一般的社會規定性之間的關係,因為商品的自然存在僅僅是它價值的“承擔者”(正如馬克思所說的那樣)。
就這一點而言,通過商品交換的中介,相關勞動也就平等地淪為它們自身的抽象。然而,如果相關商品被看作資本的產品,那麽這種推理就暗示了勞動概念作為資本關係本身內部的抽象。[3]但是,這裏有一個文本問題需要考慮。在《資本論》中,對抽象勞動的談論僅限於第1章。在那裏,勞動作為抽象之規定性的內容顯然是在交換行為部分。毫無疑問,這應被視為由資本主義所生產的商品之間的交換,但這並不能改變如下的事實,即交換的特點是商品存在——商品是從具體勞動中產生的相互區別的產品——中的“真實抽象”,而這種抽象才是相關決定因素。當馬克思轉而討論資本關係和類似價值增殖過程的問題時,這一術語就不再出現了。然而,我的觀點的文本支持並不在《資本論》,而是出自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中的一段論述:
在同資本相對立的勞動方麵,還應該注意的最後一點是:勞動作為同表現為資本的貨幣相對立的使用價值,不是這種或那種勞動,而是勞動本身,抽象勞動;同自己的特殊規定性決不相幹,但是可以有任何一種規定性。當然,對於構成一定資本的特殊實體來說,必須有作為特殊勞動的勞動與之相適應;但是,因為資本本身同自己實體的任何一種特殊性都毫不相幹,並且它既是所有這些特殊性的總體,又是所有這些特殊性的抽象,所以,同資本相對立的勞動在主體上也自在地包含有同樣的總體和抽象。例如,在行會的、手工業的勞動條件下,資本本身還具有有限的形式,還完全局限於一定的實體,因而還不是資本本身,那時勞動還隻是表現為局限於它的特殊規定性的東西,而不像同資本相對立的那種勞動那樣表現為總體和抽象。也就是說,勞動雖然在每一個別場合是一定的勞動;但是資本可以同每個一定的勞動相對立;從可能性來說,同資本相對立的是所有勞動的總體,而究竟哪一種勞動同資本相對立則是偶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