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外馬克思學譯叢(套裝共10冊)

法的體係

黑格爾政治哲學的總體目標是證明自由實現於“法”的體係中。黑格爾從假定的基本法到所有權法到公民法再到國家法,以辯證發展的形式敘述法的這種體係,為法的各種範圍全麵地奠定基礎。在“抽象法”這部分最後,黑格爾解釋說,抽象法不能實現自身,是因為在沒有道德、習俗或法律的情況下,每一個人在捍衛他們的所有權和榮譽而反對別人侵犯時也許“正在宣稱一種法”,但是在自認為侵犯了他們權利的那一部分人看來,這種捍衛純粹是個人行為,因此就出現相互報複(vendetta)的情形。

許多哲學家討論過這一問題,他們認為為了保持和平,一種優勢力量必須在場。黑格爾完全沒有采取這種討論問題的方式。他認為法的概念自身在其範圍內就能變得越發展和越全麵。法在下一層次的更高形式,不僅是對某人自身權利的關注,而且是對法本身的關注,這種關注甚至存在於沒有立即顯示出某人利益的地方。這種觀念是怎樣辯證形成的呢?在基本的相互報複情形中不存在任何矛盾而隻有衝突,並且,將這些報複假定為無止境的——這裏沒有什麽矛盾。隻有當對法自身的關注開始呈現時,矛盾才會產生。

顯然,讓所有當事人始終“在法中”是不可能的,所以每個人於其中都可自由聲稱並捍衛自己權利的環境,是與法的體係的要求——法能夠實現於現實之中——相矛盾的。明顯地,存在前進至法的下一個更高級範疇——“道德”(黑格爾是這樣稱謂的)——的“拉動力”。然而,事情遠比這複雜,因為如果這種關注被歸於參與爭鬥的行動者,那麽他們自己的意識就變得矛盾了(換句話說,如果整體被視作內在於每一階段諸要素中而非過程的外在參照的話)。因為如果每個人都聲稱要報複對法本身的侵害,那麽他們就要宣稱他們的理由是正義的,但正義是具有普遍性的,這種普遍性超越了特定人們在聲稱他們自己要求時所具有的具體利益,而在這裏每個人在他們自己的情況下都既扮演法官又扮演陪審團,並且他們追捕罪犯的企圖也無法與他們複仇的主觀動機區別開來。這也許可以被看作給出一個“推動力”以解決這個矛盾,即通過尋找一個方案而將之安排妥當。黑格爾總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