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外馬克思學譯叢(套裝共10冊)

敘述方法(The Method of Exposition)

基於迄今為止的論證,如下一點是可以理解的,即我為什麽認為在下文中可以用黑格爾的敘述方法來分析價值形式以及由此產生的被形式所決定的總體(見本書第4章)。敘述旨在清晰地表達內部結構、運動規律及(相對)自我持存的整體。下麵在價值形式敘述中所使用的方法也許並不為人們熟知,因而有必要先予以闡述。這種方法不是什麽呢?它不是從可觀察實例中概括出有關現象的假設性規律並要求這一規律在經驗中得到進一步檢驗的歸納性方法,它不是將公理作為一係列形式推理的基礎並且其結果據說是已包含於前提中的假設—演繹性體係,它不是對既定經驗形式的可能性條件的先驗論證。它是諸範疇或存在諸形式所構成的體係的邏輯發展,它從最基本和最無規定性的範疇發展至最豐富和最具體的範疇。毫無疑問,結果不能包含於前提之中,因為前提在內容上比結果更貧乏。但這正是這種觀點的關鍵所在,從一個範疇運動至另一個範疇的動力就在於既存階段在證明其必然性以及戰勝它所從屬於的偶然性方麵的不充分性。通過分析我們看到,所考察的形式不能在它的基礎上保持自身,它依賴看起來似乎具有偶然性的存在條件以致它容易消失。

因此,思想的運動是從“有條件的”到“無條件的”,每一個階段都要在新要素的最低限度內“應對”前一階段所意識到的問題,但進而又會發現自己也是不充分的。當要被考慮的所有存在條件被已經發展了的範疇所組成的整個體係理解時,敘述也就結束了。諸形式將這些條件包含在自身中,並通過它們自身的有效性而產生這些條件。這意味著得到如此奠基的總體被判定為自足的。開端不是其他所有因素都依賴於此的公理或既定經驗因素,相反,最初的形式僅僅當它以總體為根據時才獲得現實性和真理性,而這個總體本身就是它通過辯證法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