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外馬克思學譯叢(套裝共10冊)

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的價值

黑格爾社會理論的主要著作《法哲學原理》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在“抽象法”中,黑格爾引進“人格”和(私人)“所有權”概念。接下來,在“道德”中,這種“人格”進一步發展為不僅與法權相關而且也與“善”相關的道德主體。最後,在“倫理”中,黑格爾表明法權與善是如何根植於諸如“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等社會實踐和製度(institution)中的。[41]“需要與勞動的體係”發生在市民社會中,因為在現代世界中經濟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將自身從家庭供給和政治特權下分離出來了。它作為獨立領域已成為一門特殊科學的對象。黑格爾指出,政治經濟學“是在現代世界基礎上所產生的若幹門科學的一門”(第189節附釋)。它對黑格爾來說是社會科學,因為“需要的體係”最初是通過社會關係諸形式而組織起來的,它不能被還原為自然過程的表現或個人算計的集合。政治經濟學不僅是社會科學,而且是有關特殊社會結構的科學,這種結構被黑格爾稱作“市民社會”,而且也被他明確地指認為現代資產階級社會。(第190節)

在耶拿體係中,黑格爾試圖直接在經濟關係背景下主題化價值,價值是產品在矛盾條件基礎上被生產出來時必然采取的形式,也是既作為同時性的普遍的社會勞動又彼此分離的那種勞動所必然采取的形式。但是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並沒有在“需要和勞動”一節主題化價值,而是更早,在整個發展的起點就主題化價值了。第一部分“抽象法”對應於“自然法”理論的傳統關注點,具體而言即所有權製度的合法性。所有權本身在這裏並不被視作生產關係的表達,而是在更加唯心主義的意義上被視作通過意願行為的占有,甚至“給物以定形”也被理解為隻具有標誌意義,通過這一標誌,他人可以認可其對所有權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