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說過的那樣,因為“需要的體係”是黑格爾僅僅在資產階級社會語境下才采用的,所以,它是在已先於它的諸結構——即由將各種產品作為私有財產並與他人訂立契約以交換它們的私人所建立的諸關係網絡——的基礎上才被主題化的。根據黑格爾,這個體係的本質是什麽呢?
黑格爾認為,雖然作為整體的社會生活表現為以國家為中心的具體總體,但作為一個辯證地聯係起來的自我再生產的總體,它的內在諸要素在意識的相關諸形式下卻使得特定種類的諸關係和行為成為可能。一個人作為家庭成員、競爭者或同事,其表現是不相同的。
在法中對象是人,從道德的觀點說是主體,在家庭中是家庭成員,在一般市民社會中是市民,而這裏,從需要的觀點說是具體的觀念,即所謂人。因此,這裏初次並且也隻有在這裏是從這一含義來談人的。(第190節附釋)[49]
對黑格爾此處所提及的“人”的意義來說,其線索在於,雖然人們總是具體地存在於將他們與他人聯係起來的特定社會角色中,但如果我們思考他是誰,我們就在關注需要的體係。於是答案正是,相關規定性是需要的規定性,並且這是描述獨立於任何特殊社會關係的人們的某種東西。因此這隻是作為人而言的。
返回去參考第123節是有啟發性的。因為在那裏,黑格爾談及被描述為特殊人們的主體可能超越他們被給定的需要而對要被追求的幸福或福利概念進行概括的方式,但是,“在這種觀點上,思維還沒有在意誌的自由中來掌握意誌,而是把意誌的內容作為自然的和現成的東西加以反思”(第123節)。
現在,在“倫理”的更統一層次上,黑格爾向我們表明,這個主體,加之它的意願和它所提供的內容都是以社會的方式被建構的。然而在市民社會的要素中,我們關注的是這個整體向特殊性的分化,即形式與內容的分化。這意味著,這個“人”的社會化特征在這裏尚未被認識到。盡管我們知道他的需要和利益是以社會的方式形成的,並且盡管他的單一性(individuatedness)建立在社會諸形式基礎上,但他仍然將自身視作自我持存的,並將他的需要視作既予的。這些需要對他而言如果不是自然的,也至少是“第二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