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外馬克思學譯叢(套裝共10冊)

結論

從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一部分中得出的契約形式的純粹性中,人們也許會認為:所得到的交換比率並不存在物質規定性,價值建立在行動者自己的自由選擇基礎上,而這些選擇不受諸如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等條件的限製並且也不遵守經濟合理性的指令。但是顯然,黑格爾並不持有這種觀點,因為它在強調契約的自由屬性的同時,也在有關需要體係的討論中多次回到反對個人的客觀體係對個人所施加的強製性上,而這導致的結果是每個人都對其他人的福利有所貢獻。(第184、186、199節)事實上存在互補性錯誤:(a)被交換的自我奠基形式所迷惑,走向了參與其中的行動者具有不受限製的自由這一信念;(b)將形式簡化為決定性內容的自然表現,這完全否定社會機構的作用。黑格爾避免了這兩者。

然而奇怪的是,黑格爾從未對政治經濟學做出明確批判(這種批判隨後被馬克思發展了),也就是說,他沒有處理價值形式的問題,其結果是他的勞動價值論傾向於自然主義(naturalism)和主觀主義(subjectivism)。這可能是因為黑格爾已將社會形式理論化了,在這種社會形式中,需要與勞動體係的動力是沿著政治經濟學所勾勒的路線發展的。通過哲學論證建構這些假定形式的本質與必然性後,黑格爾樂於稱讚政治經濟學中與體係內容有關的科學發現。斯密傾向於自然化(naturalise)價值形式並主觀化(subjectivise)其內容。黑格爾在斯密那裏發現的那種勞動價值論建立在避免“辛苦和麻煩”的假定性普遍主觀偏好基礎之上,因而通過勞動分工而與可能經濟狀況密切相關,並最終通過看不見的手(invisible hand)的運作而以社會的方式滿足需要。這在形式規定性層麵上沒有給黑格爾提供任何另外的選擇,相反,它假定了勞動產品的價值形式的社會客觀性。因此,黑格爾不會認為斯密的解釋對他自己的解釋是競爭性的,與黑格爾會認為一種馬克思式的推演對其解釋有競爭性恰恰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