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外馬克思學譯叢(套裝共10冊)

第6章 “現實存在的社會主義”國家中的獨立工會

波蘭“團結”工會的命運要求我們重新反思工會在工人階級解放運動的範圍內所具有的作用與意義。眾所周知,獨立工會並不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成果。相反,法國大革命的國民議會,其最早的舉措之一就是通過了謝普雷法令,按照這一法令,國民議會在1791年6月14日宣布禁止普遍的結社和罷工。當時,讓·保羅·馬拉在他所創辦的報紙《人民之友》中控訴道:“他們剝奪了許許多多的短工和工人為了更好地商討自己的利益而進行集會的權利。他們隻想使市民處於孤立分隔的狀態,從而阻止他們共同探討公共事務。”[1]

官方對結社禁令給出的理由是,結社使衰朽的封建行會死灰複燃,而廢除封建行會是實現自由市場的前提條件。在這裏,一場自下而上的進步民主運動在新的曆史時期中第一次被掌權者汙蔑為“倒退落後的”。可以促進民主的擴大與具體化的東西,卻被看成了“反動的東西”。

至少在西歐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以及美國實行結社法之前,結社禁令持續了大約一個世紀。例如直至1918年,德意誌帝國還禁止“家庭雇工”即農業工人組織工會。在19世紀下半葉,除了合作社、工人政黨之外,工會也是“工人運動”的三大“支柱”之一。

如果說,工會和合作社(主要是消費合作社,在更小範圍內也有尤其為拉薩爾所寄予厚望的生產合作社)主張直接改善、保障工人的生活條件與勞動條件,那麽工人政黨——它們大多自認為是革命的——則為了徹底改變社會經濟結構而鬥爭。工會試圖通過其龐大組織所施加的壓力來改善工資與勞動狀況,因此,它並不想對資本主義社會秩序提出質疑。合作社則著手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範圍內為工人培養更為有利的購買條件與生產條件。盡管如此,工人運動這幾個不同支柱之間的個人聯係與機構聯係必然仍是頗為密切的。當然,在社會民主黨必須非法存在十二年之久(從1878年至1890年)的德意誌帝國,工會出於策略上的考慮而被迫強調它在政黨政治方麵的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