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純粹資本主義社會中,如果我們通過辯證法發展出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矛盾理論,下麵這一點就會很明顯:
“矛盾”和社會機體的整個結構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在這個機體中被發現的,和這個結構存在的形式條件是不可分割的,而且甚至和它支配的事件也是不可分離的;它受到它們的深刻影響,它在同一個運動中既主動規定別的東西也被別的東西規定,而且是被它推動的社會形式的不同層次和事件規定的;它原則上可以稱作被多重決定的。①
這段來自阿爾都塞的引文完全適用於資本辯證法中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矛盾,隻要我們把“社會形式”看作純粹資本主義社會(很明顯,阿爾都塞並沒有這樣做)。①
在揭示資本的辯證法時,每一個主要的邏輯步驟都包含著價值和使用價值之間的某種矛盾的解決。不論使用價值障礙是與商品、貨幣、資本、勞動、技術衍生品、固定資本、商業行為、土地有關,還是與放債人有關,價值為了作為自我增殖的價值而存在,在麵對每一種使用價值障礙時,都要被迫采納特定的形式。
在資本的辯證法中,我們發展出了一種理論,這種理論研究的是價值控製資本主義生產中所有主要投入的那些方式,其中價值是通過商品一經濟的邏輯運作的。舉例來說,土地並非按照資本主義的原則生產的,而且能夠被地主階級壟斷。因而土地對於自我增殖的價值來說構成了一個嚴重的使用價值障礙。把土地完全變成按照資本主義的原則生產的商品是不可能的,然而如果要按照商品一經濟的原則控製它的話,它就必須要有一個價值。在資本的辯證法中,“地租”這個範疇的產生確保了土地所有者的剩餘利潤不會一直破壞平均利潤率的規範作用,“地租”和“利息”把土地商品化了,而且還給了它一個合乎資本主義理性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