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辯證法與馬克思的資本論

第3章 勞動、價值與否定性

最後,本章提出一種對“剝削”的新解釋。有關這一概念的正統解釋建立在勞動所創造的剩餘價值被無償占有的基礎上。甚至許多強烈反對勞動價值論——作為對價格與利潤的解釋——的人,仍然認為“剩餘”是為了解釋勞動剝削而設計出來的。無論是正統觀點,還是“剩餘方法”,在這種長期的爭論中,都是在相同的背景——即為“收獲之後”的剩餘(無論怎樣被度量)的分配而鬥爭——下解釋剝削的。我的觀點如下:剝削主要植根於生產之中,正是資本“創造”了價值,但是資本創造價值僅僅是通過不斷“汲取”工作日中的勞動服務,“社會必要剝削時間”(socially necessaryexploitation time)決定價值量。

盡管使用價值是商品交換的條件,但商品在價值形式中才能獲得交換價值,這一新規定性抽象地抹平了商品在使用價值上的任何不同,並表明它們作為價值是完全等同的(identical)。這種價值形式顛倒了作為具體自然物體的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和作為商品可交換性的一般的社會規定性之間的關係,因為商品的自然存在僅僅是它價值的“承擔者”(正如馬克思所說的那樣)。

就這一點而言,通過商品交換的中介,相關勞動也就平等地淪為它們自身的抽象。然而,如果相關商品被看作資本的產品,那麽這種推理就暗示了勞動概念作為資本關係本身內部的抽象。①但是,這裏有一個文本問題需要考慮。在《資本論》中,對抽象勞動的談論僅限於第1章。在那裏,勞動作為抽象之規定性的內容顯然是在交換行為部分。毫無疑問,這應被視為由資本主義所生產的商品之間的交換,但這並不能改變如下的事實,即交換的特點是商品存在——商品是從具體勞動中產生的相互區別的產品——中的“真實抽象”,而這種抽象才是相關決定因素。當馬克思轉而討論資本關係和類似價值增殖過程的問題時,這一術語就不再出現了。然而,我的觀點的文本支持並不在《資本論》,而是出自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中的一段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