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書開始部分,我曾大致勾勒曆史辯證法與體係辯證法的區別,在這一章中,我將更加詳盡地闡發體係辯證法。
曆史辯證法與體係辯證法之間的區別應該是十分明確的,但遺憾的是這一區別並不是經常被標識出來。盡管黑格爾的大多數著作(如《精神現象學》《邏輯學》《哲學全書》《法哲學原理》)都是體係性的,但由於他使用了來自不同曆史時期的例證,因而他也經常模糊化這一點。至於馬克思偉大的體係性著作《資本論》,它遭到了近乎普遍的誤讀。這一誤讀始於恩格斯。根據恩格斯,《資本論》的方法是“邏輯的一曆史的”(logical-historical)。換句話說,兩種辯證法被混淆了。但是在這裏明顯地 “曆史的”被視作先在的,而“邏輯的”部分則僅僅在於通過從偶然性的堆砌中清理出純粹形式的方式整理曆史。盡管黑格爾和馬克思這些著作的有些部分確實能以曆史性的線索予以解讀,但我強調指出,我拒絕這些解讀(在本書前幾章中我明確反對對《資本論》的這種解讀)。
在關於辯證法的討論中,辯證法一般來說經常被視作一種曆史過程。確實,辯證法經常淪為一種有效的因果關係。一種矛盾據說“產生”一種解決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與一個原因“產生”一個結果的方式相同。現在顯然,如果上麵提及的黑格爾和馬克思的代表作不是曆史性的著作,那麽任何那種解釋就都是不相關的。這些著作的特點是,它們探討一個既定的整體(whole)並表明這一整體如何再生產自身,因此諸範疇的排序無論如何不是由因果關係的曆史鏈重現決定的,它是在純粹體係性考量的基礎上得到表述的。
而且,在研究對象是總體(totality)的地方,體係性(systema-ticity)就是其本質。辯證法在內在關係中把握現象,這種內在關係是超越分析推理與線性邏輯的能力的。正如黑格爾所說的 “關於理念或絕對的科學,本質上應是一個體係,因為真理作為具體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開其自身,而且必定是聯係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統一體,換言之,真理就是總體”。在討論總體時,科學必須采取體係的形式。①體係包含一係列範疇,這些範疇表達了嵌入總體並作為其要素的諸形式和諸關係。既然整體的所有要素都共時性地存在著,那麽所有運動都必須從屬於它們的相互支持與發展。雖然這種運動表明諸要素會變得依次有效,但它要返回自身,以形成這些要素彼此之間的再生產循環(circuit)。因為總體的這種特點,所以恰當的理論體係要能在結構諸要素中追溯相互假定的邏輯並因而追溯被考察整體的運動形式和規律的必然性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