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等同性明顯地不能被同化為鐵和玉米的自然屬性,因此這種等同性必須代表某種“第三者”的存在,它不可見卻存在於鐵和玉米二者之中,此即它們的價值。批評者們都強烈否定任何這樣推論的必然性。
因而這種轉變的意義需要嚴密的解釋。它涉及把與他者的關係以中介的方式理解為自我關係的問題。就議價話語而言,它由如下轉變所標識,即從“給我提供的比其他商品還要多”這種簡單要求,到“這個比你提供的更有價值”,甚或更加精確的說法 “這個的價值是那個的兩倍”。這些說法表明了對“這種”直接存在於自身之中的“價值”(worth)的意識,即價值與自身相等同,因而為僅僅表現在或外在反映於沒有人“失去什麽”的滿意交易中的某種內在尺度提供基礎。現在,A和B之間的交換關係就不再被視作同時發生的外在關係,而是被理解為一種自我關係,在這種關係中每一方在指涉作為其價值的體現的他者時,都間接地指涉反映在與之等價的某物上的自我價值。因此,我們現在會說“A和B交換等值”或者“在價值上,A和B是相同的”。
如果交換中所確定的量的規定性不是純粹同時發生的,而是在促使交換雙方進行交換的偶然性(比如偏好曲線)中被非本質地決定的,那麽,它就需要內在於商品然而卻區別於商品不同外表的尺度。這個尺度對任何一種商品來說都會與它本身的量的指標成比例地明顯變化。但就它不再與使用價值的特殊性有關而言,它自身隻是單一的量的規定性,即自在的價值。
塞繆爾·貝利(S.Bailey)和其他一些人都反對這種內在價值的觀念。對他們來說,交換中所假定的價值是不真實的。事實上,可見關係背後什麽都不存在。 “一張桌子和四把椅子等價”在語言形式上和“這隻鞋和那樣的兩隻鞋放在一起一樣長”是相似的。但實際上兩者是不同的。因為長度是鞋的內在維度,而交換價值卻是純粹相對的,即偶然的、外在的關係。明天,或者在另一個城市,一張桌子就和三把椅子等價。我們不應該被這種假定在物品實體中的任何等同性關係所誤導。不存在類似“內在價值”的東西,而隻有不同量的使用價值同時發生的相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