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吉登斯的上述觀點,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回應性意見。
其一,吉登斯對“經濟”的理解不同於馬克思。他明確表示:“我對那種把‘曆史唯物主義’等同於經濟生產或者‘經濟’是整個曆史變遷的決定因素的觀點持強烈的保留態度。”[28]那麽,吉登斯是如何理解“經濟”的呢?我們知道,阿爾都塞曾經把社會結構劃分為“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三個不同的“層次”。就此,吉登斯認為:“阿爾都塞把社會構成(social formation)區分為三個‘層次’(levels)。正如批評者所指出的,如何理解‘層次’(或者‘場合’)這個詞決不是確切和清晰的,為什麽把尚存疑義的這三個層次看成是每一種社會形態(form of society)的基本構成要素也並不明白。”有別於阿爾都塞,吉登斯聲稱:“無論如何,我將不再談論這種‘層次’的關聯,而是代之以製度的類型,而且,我所提出的製度分類,也將在總體上與阿爾都塞的三層次方案區別開來。”[29]如果把阿爾都塞對社會結構的劃分方法叫作“層次劃分法”,那麽,吉登斯的方法就可以稱之為“製度分類法”。
在吉登斯看來,由於“所有人類互動都涉及意義的交流、權力的使用和規範性製裁。它們是互動的構成性要素”,所以,“每一個社會的基本構成性要素”包括“意義”“支配”和“合法化”。其中,社會的“支配性結構”的特點,又由“權威性資源”和“配置性資源”這兩種不同的資源決定。根據各種基本構成性要素,特別是兩種資源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以劃分出四種不同的“製度類型”,即“符號秩序/話語模式”“政治製度”“經濟製度”和“法律/壓製模式”。[30]社會結構就是由這四種製度類型構成的,或者說,社會結構包含了四種製度類型。所謂的“政治製度”或“政治”,就是以“權威性資源”為核心組織起來的製度類型;與此不同,所謂的“經濟製度”或“經濟”,就是以“配置性資源”為核心組織起來的製度類型。吉登斯把“私有財產”和“資本/雇傭勞動”關係都劃歸“配置性資源”,並認為:“所有社會都存在符號、政治、經濟、法律/壓製四種製度性因素。”[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