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的曆史決定論:基於《資本論》及其手稿的闡釋

二、馬克思社會形態理論的內在邏輯

如上所述,“經濟的社會形態”[22]這一概念表明,馬克思立足於經濟—生產方式,即立足於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辯證統一把不同社會形態區分開來。換言之,社會形態的演化是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矛盾運動的結果,對後者的理論把握就構成馬克思社會形態理論的內在邏輯。在此意義上,不同的社會形態就是由不同的生產關係和生產力耦合而成的有機體;同時,每一種社會形態都是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矛盾運動的結果;其中,不同性質的生產關係都同發展水平不同的生產力相適應。

1.邏輯之一:生產資料的所有製邏輯

在馬克思那裏,生產關係中的“所有製形式”指的是勞動者或“勞動對它的客觀條件的關係”[23],而勞動的客觀條件即生產資料。

(1)“在勞動地租、產品地租、貨幣地租……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實際耕作者和實際占有者,他們的無酬剩餘勞動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裏。”因此,地租的本質就在於,它“是占有本人再生產所必需的勞動條件的直接生產者必須向這一狀態下無所不包的勞動條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惟一的剩餘勞動或惟一的剩餘產品”。[24]這裏,“支付地租的人”即“交租農民”或“有交租義務的農民”。[25]因此,在封建製下,土地作為一種“無所不包的勞動條件”,其“所有者”是地主;農民“不是所有者,而隻是占有者,並且他的全部剩餘勞動實際上依照法律都屬於土地所有者”。[26]

(2)在談到貨幣地租時,馬克思說:“對那些和土地不同的勞動條件,即對農具和其他動產的所有權,在先前的各種形式下就已經先是在事實上,然後又在法律上,轉化為直接生產者的所有權;這一點對貨幣地租形式來說,更是先決條件。”[27]就是說,農民雖然不是不動產即土地的所有者,但卻是農具等各種動產的所有者。“農業生產者即農民”[28],而農民又有多種形式,諸如“茅舍貧農、農奴、徭役農民、世襲租佃者、無地農民”等[29]。無論那種形式的農民,封建所有製關係都是適用的。例如就農奴而言,作為“直接生產者”,他“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實際上或法律上屬於他所有的勞動工具(犁、牲口等等)來耕種實際上屬於他所有的土地,並以每周的其他幾天,無代價地在地主的土地上為地主勞動”。[30]在此,前一個“屬於”(geh?rigen /belong to)意味著“所有權”,因而是各種農具即勞動工具的“所有者”(Eigentümer/owner);後一個“屬於”(geh?rigen/owned by)則僅僅意味著“占有權”,因而是土地的“占有者”(Besitaer/possessor)而非所有者。[31]這就把農奴這種交租農民同奴隸和雇傭工人區別開來,因為,無論奴隸還是雇傭工人,他們都沒有任何屬於自己的生產資料。“奴隸要用別人的生產條件從事勞動”[32];同樣,“自由的工人……沒有別的商品可以出賣,自由得一無所有,沒有任何實現自己的勞動力所必需的東西”[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