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的曆史決定論:基於《資本論》及其手稿的闡釋

第五章 馬克思社會形態理論的方法論意蘊

——兼及圍繞“中國古代曆史分期問題”的討論

一、問題的提出

針對馬克思的五種社會形態理論,在國內曆史學和曆史哲學領域,一些人提出以下質疑和批評:(1)中國曆史的演進和發展並沒有經曆過奴隸社會。“我國古代社會形態的演變過程應該是‘原始共產社會→上貢社會→封建社會’,其繼起的私有製為上貢製度、封建製度,而非我國主張奴隸社會存在論的學者們所認為的‘原始共產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1](2)退一步講,即使經曆過奴隸社會,也無法把中國古代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區別開來。一些論者以中國古代殷周之際的社會變化為例指出:對“殷周之際的這些具有本質性的發展變化,運用過去我們所熟悉的那些理論——諸如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或社會形態更替的理論,是根本無法解釋的,因為殷周之際的生產力和經濟基礎並未發生變化。殷代與周代的社會形態也並不存在‘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的區別,即便存在這種區別也無法解釋這些變化”。因此,“那種認為五種社會形態依次演進、當容納奴隸製度存在的生產力發展到盡頭之後才會導致封建製度出現的觀點,與曆史事實完全不符,是不能成立的”。[2](3)再退一步講,即使能夠把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區分開來,後者也僅僅限於“西周”這個非常短暫的時期,秦以後出現的是中央集權製,而非封建製;並且,很難用中國西周的“封建”一詞對譯西語“feudalism”。在他們看來,“曆史的真相是:中國先秦‘封諸侯,建同姓’製度是中文‘封建製’的本義;秦漢以後是‘皇權專製製度’;西歐則是‘feudalism’。它們本是三個不同的概念,誰也不能替代誰,誰也不能涵蓋誰”。“西周的‘封邦建國’製和秦漢以後的‘郡縣製’,同屬於中國傳統社會,是傳統社會中兩個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僅“先秦‘封建製’與其後的‘郡縣製’不同”,而且“它們與西歐中世紀的feudalism更不相同”。“西歐的feudal原本來自通俗拉丁語‘采邑’(feodum),直譯似為‘采邑製度’或‘采邑社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