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的社會形態理論提示我們要正確認識和處理不同社會形態的“並存”與“繼起”之間的關係問題。[6]
不同社會形態或生產方式並存的情況有二:一是不同國家、地區和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產方式的並存。例如,一些國家、地區和民族的奴隸生產方式,可以與另一些國家、地區和民族的封建生產方式同時存在。二是同一個國家、地區和民族內部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產方式的並存。例如,奴隸生產方式、封建生產方式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可以在同一個國家、地區和民族內部同時存在。因此,即使“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經發展,已經占統治地位的時代”,產業資本的流通也“是和各種極其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錯在一起的,隻要這些生產方式同時是商品生產。不論商品是建立在奴隸製基礎上的生產的產品,還是農民的產品(中國人,印度的佃農),還是公社的產品(荷屬東印度),還是國家生產的產品(如在俄羅斯曆史早期出現的以農奴製為基礎的國家生產),還是半開化的狩獵民族的產品等等”。[7]盡管這些產品都以商品的形式出現,但這些產品背後的生產方式則完全不同,從而形成不同性質的生產方式的並存。當然,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要把生產方式的並存與交往方式或交換方式的並存區別開來。例如,“在原始的曆史形式中,資本起初零散地或在個別地方出現,與舊的生產方式並存,但逐漸地到處破壞舊的生產方式”[8]。盡管如此,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像起破壞作用的高利貸資本,就僅僅是作為一種交往方式(而非生產方式)與奴隸生產方式和封建生產方式並存。因為,“高利貸資本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以前的各時期具有特征的存在形式有兩種。……第一是對那些大肆揮霍的顯貴,主要是對地主放的高利貸;第二是對那些自己擁有勞動條件的小生產者放的高利貸”。在這兩種情況下,資本實現增殖即取得利息的基礎不是雇傭工人的剩餘勞動而是農民和小生產者的剩餘勞動。因此,“高利貸資本有資本的剝削方式,但沒有資本的生產方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