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種分配方式與平等權利的確認
作為一種權利關係,按勞分配所確認的平等當然是“形式的”,即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人與人之間在分配權(利)上的平等。一些人認為,這種形式上的平等權利是虛假的,甚至是騙人的,因為法律形式中的人是一種“規則之人”而不是“現實之人”,“法人”意義上的平等權利不等於“現實的人”的權力是平等的。[45]其實不然。馬克思講:“這種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權利關係,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係的意誌關係。這種權利關係或意誌關係的內容是由這種經濟關係本身決定的。”[46]法律關係固然是一種形式,但其內容則源自現實的經濟關係;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權利並非子虛烏有和空穴來風,其內容是由經濟關係中的平等權力所決定的。沒有經濟關係中分配權(力)的平等,便沒有法律關係中分配權(利)的平等,法律關係中的平等權利不過是經濟關係中的平等權力的表現和反映。在經濟關係層麵,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廢除了剝削關係,即非勞動者憑借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力)而無償地占有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的不平等關係,廢除了經濟權力和階級權力的不平等,從而實現了在“勞動”麵前人人平等。這種平等的經濟關係在政治關係的層麵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並固定下來,就形成了社會主義所特有的平等的分配權利。
同樣,作為一種權利關係,資本主義市場分配所確認的平等是“形式的”,但決不是虛假的,更不是騙人的。因為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勞動力占有者和貨幣占有者在市場上相遇,彼此作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發生關係,所不同的隻是一個是買者,一個是賣者,因此雙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47]。從賣者及其商品來看,“一切商品都同樣表現為社會的、無差別的勞動一般的對象化,而它們的所有者則表現為社會過程的地位相同的、身價相同的執行者”[48]。在此意義上,馬克思說:“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49]從買者及其貨幣來看,由於貨幣是價值的獨立代表,所以,“正如商品的一切質的差別在貨幣上消滅了一樣,貨幣作為激進的平均主義者把一切差別都消滅了”[50],它使得“人人在貨幣麵前平等”[51]。這是活生生的事實,而不是假象和幻象。並且,這種情況在之前的奴隸製度和封建製度中是不存在的。例如,“希臘社會是建立在奴隸勞動的基礎上的,因而是以人們之間以及他們的勞動力之間的不平等為自然基礎的”[52]。因此,資本主義雖然沒有廢除階級剝削和階級不平等,但卻廢除了基於地緣關係和血緣關係的身份不平等,廢除了基於身份不平等的分配權(力)關係的不平等,無論是誰都必須遵循等價交換原則,由此實現了在“等價物”麵前的人人平等。因為在市場上,大家都“實現為交換者,因而實現為平等的人”,而“隻有通過等價物才在交換中相互表現為價值相等的人”,即平等的人。[53]這種經濟關係中的平等權力在政治關係的層麵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並固定下來,就形成了資本主義所特有的平等的分配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