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結構對分配權利的限製
按勞分配所存在的上述權利悖論無疑是一種缺陷或弊病,而在馬克思看來,“這些弊病,在經過長久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產生出來的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是不可避免的”。因為,“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製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84]那麽,如何理解經濟結構對人的權利的限製?如何理解文化發展對人的權利的限製?最後,又如何理解經濟結構對文化發展的製約呢?
從拉薩爾的分配方案來看,“問題的實質在於:在這個共產主義社會中,每個勞動者都應當得到……‘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85]。就是說,把全部勞動所得在勞動者之間進行平等分配,這是問題的實質和關鍵所在。然而,在馬克思看來,“如果我們把‘勞動所得’這個用語首先理解為勞動的產品,那麽集體的勞動所得就是社會總產品”[86]。而社會總產品是不可能全部作為消費資料不折不扣地在勞動者之間進行分配的,而是必須進行若幹必要的扣除。首先,從社會總產品裏麵“應當扣除:第一,用來補償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第二,用來擴大生產的追加部分。第三,用來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後備基金或保險基金”[87]。這些扣除中的第一項用於補償生產資料,第二項用於生產積累,第三項則用於生產儲備。其次,這些扣除是物質生產和再生產過程得以進行的必要條件。馬克思講:“在極不相同的經濟的社會形態中,不僅都有簡單再生產,而且都有規模擴大的再生產,雖然程度不同。生產和消費會累進地增加,因此,轉化為生產資料的產品也會累進地增加。”[88]顯然,若沒有第一項扣除,就連簡單再生產也難以維係;若沒有第二項扣除,就不可能進行擴大再生產。就第三項扣除而言,保險基金“同異常的自然現象,火災、水災等等引起的破壞相關聯”,從整個社會來看,要扣除保險基金,就“必須不斷地有超額生產,也就是說,生產規模必須大於單純補償和再生產現有財富所必要的規模,——完全撇開人口的增長不說,——以便掌握一批生產資料,來彌補偶然事件和自然力所造成的異乎尋常的破壞”。[89]因此,若沒有第三項扣除,無論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都有可能被迫中斷。並且,即使不考慮人口的增長,保險基金的生產本身就是擴大再生產的動因。最後,“至於扣除多少,應當根據現有的物資和力量來確定,部分地應當根據概率計算來確定”[90]。這三項扣除的具體數量的確定,既取決於現實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也取決於具體的“概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