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的曆史決定論:基於《資本論》及其手稿的闡釋

二、唯物史觀與方法論奠基

1.“塔克—伍德命題”和由此而來的學術討論發軔於馬克思的一段論述:“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係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種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誌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誌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隻是表示這個內容。這個內容,隻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隻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製是非正義的;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9]如何理解馬克思的論述?國內國際學界見仁見智、觀點紛呈。[10]

2.在筆者看來,馬克思的論述包含了以下含義:(1)這裏的“交易”,指的是在借貸資本(家)與產業資本(家)之間發生的經濟關係,即前者把一定的貨幣資本交給後者,後者把由此獲得的產業利潤的一部分以利息的形式交給前者。顯然,這是一種以商品生產為基礎的交換關係,而任何商品交換的前提則是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製,哪怕是在發生於原始共同體之間最早的商品交換中,交換者也在觀念上“默默地彼此當作那些可以讓渡的物的私有者,從而彼此當作獨立的人相對立”[11]。因此,作為一種經濟交易,商品交換是生產資料私有製這種特定生產關係作用的必然結果,是從這種生產關係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的。

(2)從其外在表現形式來看,一方麵,任何商品交換都必須服從於個人的主觀意誌。馬克思說:“為了使這些物作為商品彼此發生關係,商品監護人必須作為有自己的意誌體現在這些物中的人彼此發生關係,因此,一方隻有符合另一方的意誌,就是說每一方隻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誌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12]在此意義上,商品交換表現為當事人的自由意誌,表現為雙方的共同意誌,表現為服從於自由意誌的經濟行為。另一方麵,這是一種發生在商品交換者之間的契約行為和契約關係,這種契約關係一旦在國家層麵受到法律的認同和保護,就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從而成為具有強製性的法律規則和法權關係,成為一種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可見,商品交換和經濟交易,既可以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誌關係,也可以表現為超越任何個人的帶有強製性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