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上述四種生態文明理論對生態文明理論中的普遍和特殊、全球和地方維度的矛盾都有所認識,並力圖以不同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是卻都沒有很好地解決好這一矛盾,揭示他們解決這一矛盾的過程,總結其經驗和教訓,有利於建構既能促進中國生態治理和生態文明建設,又有利於全球環境治理和共同繁榮發展的中國形態的生態文明理論。
“深綠”生態思潮把自然的權利置於人類的權利之上,根據生態科學的整體性規律,提出了“自然價值論”和“自然權利論”的理論主張。由於其理論是從自然科學規律直接推出道德律,因而被人們質疑犯了“自然主義謬誤”的錯誤。為了回應人們的質疑和批評,挪威“深生態學”理論家奈斯從反對人類中心主義價值觀出發,提出了“生物圈平等主義”和“自我實現”兩個原則,通過提升人類的道德境界來保護整個地球生態係統的和諧。所謂“生物圈平等主義”,就是認為“生存和繁榮的平等權利是一種直覺上清楚明白的價值公理。將其局限於人類是一種人類中心主義的偏見,對人類自身的生活質量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6]。根據這一原則,人不過是整個生態係統整體中的普通一員,人應該平等地對待生態共同體中的其他成員,而不是像人類中心主義價值觀所宣揚的人類擁有比其他存在物更多的特權。隻有堅持這一原則才能維護生態係統的整體和諧。所謂“自我實現論”,就是指人類自我意識的覺醒經曆了從本能的自我到社會的自我,從人類的自我到宇宙大我,即生態自我的發展過程,這實際上是不斷從個人主義的利益上升到宇宙生態係統整體利益,從追求個體特殊利益走向宇宙普遍利益的過程。但“深生態學”一方麵把“生物圈平等主義”的原則看作是直覺到的公理,另一方麵又認為什麽是“宇宙大我”,以及如何實現從人類的狹隘自我到宇宙大我的轉換,是無法用邏輯語言闡述的,而隻能依靠個人的體驗,其結果必然是陷入相對主義和神秘主義,而無法保證其理論的普遍性和科學嚴密性。“深綠”生態思潮所主張的“自然權利論”在實踐中也遇到同樣的難題。“深綠”生態思潮主張把權利義務關係從人類拓展到人類和自然之間,進而將自然納入到人類道德關懷之列,強調所有存在物都有按照生態規律存在下去的權利。且不論權利是和義務相聯係的範疇,人類之外的存在物是否有能力承擔義務這一前提性問題,“自然權利論”在實踐中也必然會遇到它難以克服的問題。因為“自然權利論”主張所有的生物物種都具有平等的權利,對於如何處理人類的生存和其他物種之間生存的矛盾、人類食用各種動植物以及動植物之間的食物鏈的矛盾以及如何解決瀕危物種和一般物種在生存權利上的矛盾衝突,這都是“自然權利論”在實踐過程中難以回答的問題。因此日本學者岩佐茂指出:“那種試圖把由人的權利發展而來的‘權利’概念擴展到人以外的東西上去的做法,不管其意圖如何,都會帶來‘權利’概念的曖昧化、相對化。從擁護和發展人權的角度來看,權利概念的曖昧化和相對化無論如何都是有害無益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