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辯證法的生存論基礎:馬克思辯證法的當代闡釋

二、辯證法的“超常規性”與人獨特的“生存”本性

人獨特的、辯證的“生存”本性與“存在邏輯”內在地需要一種與之相應的“理論邏輯”予以把握,這種邏輯便是“辯證邏輯”或辯證法。

按照知性思維方式,辯證法是一種頗為“怪異”的理論範式。它所具有的那些“超常規”的理論特性,無論是從經驗常識,還是從實證科學的觀點來說,都是極為費解,甚至“不可理喻”的。然而,正是這種“超常規”性,體現出了辯證法在把握“人的存在”和“人的生存”本性上相對於傳統形而上學理論範式的巨大優越性。

辯證法的這種“超常規性”,比較突出地表現在:

(1)按照知性思維方式的要求,“確定性”“清晰性”與“邏輯一致性”是一切正確認識的首要條件,離開這些,人的認識必然混亂不堪。就像恩格斯曾正確地指出過的那樣,它的思維公式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話”;或者像海德格爾所指出的,“‘同一律’是全部科學知識的基礎,離開同一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知識”[9]。與此相反,辯證法卻要求把“矛盾”置於思維的核心位置,要求人們學會在“矛盾”中思考“矛盾”。它反對作為舊世界觀的基本原則的舊形而上學的同一律,即“a=a”,而強調“a=非a”,並認為“自相矛盾”恰恰是辯證思維的一個根本特質,主張是“矛盾”而不是“同一”在辯證法中占據著根本的地位,以致辯證法(Dialektik)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矛盾法”。這一點,就像黑格爾所說的,無論何處,無論何時,隻要有運動,有生命,隻要有任何事物在這現實世界裏實現著,則必有矛盾在那裏活動著。矛盾進展是一切真正的科學知識的靈魂。很顯然,按照知性思維方式,矛盾是荒謬而不可理喻的。正因如此,現代分析哲學把堅持矛盾觀點的辯證法視為缺乏健全理智的昏話。那麽,究竟如何理解辯證法的“矛盾”觀呢?“矛盾觀”所賴以存在的合法性根據和真實意蘊究竟是什麽呢?很顯然,這一點無論對於常識思維還是對於科學思維來說,都具有“超常規”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