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馬克思哲學辯證法理論的真實根基,除了現實動因外,更有著重大的理論動因,那就是如何避免辯證法的“知性化”與“實體化”。
眾所周知,馬克思哲學的辯證法理論在哲學史上的重大貢獻就在於,它超越和突破了傳統形而上學的知性化和實體化的思維方式,從而確立了一種不同於知性化和實體化思維方式的現代哲學思維方式。因此,辯證法內在地要求以一種符合辯證法理論本性的方式被闡釋和被把握。然而,在理解辯證法時,人們通常所運用的,卻正是一種與辯證法的理論本性相對立的知性化和實體化的思維方式。於是辯證法被“知性化”和“實體化”了,辯證法最終淪為“反辯證法”的了,這是一個巨大的悖論,然而卻又是一個事實。
所謂“知性化”的理解方式,即是在實證科學和經驗常識中占據主宰位置的理解方式,即黑格爾所稱的“知性邏輯”的理解方式。在馬克思之前,黑格爾曾立足於客觀唯心主義的哲學立場指出,辯證邏輯是一種與知性邏輯有著本質區別的“理性邏輯”和“思辨邏輯”,“思辨邏輯內即包含有單純的知性邏輯,而且從前者即可抽得出後者。我們隻消把思辨邏輯中辯證法的和理性的成分排除掉,就可以得到知性邏輯。這樣一來,我們就得著普通的邏輯,這隻是各式各樣的思想形式或規定排比在一起的事實記錄”[8],在黑格爾看來,辯證邏輯“包含”知性邏輯,同時辯證邏輯多於知性邏輯的地方在於它的辯證法成分,而知性邏輯則隻是各種思維形式的外在排比。具體而言,與辯證邏輯相比,知性邏輯的理解方式主要有如下特點:
(1)形式性。知性邏輯是撇開具體內容的外延邏輯,而辯證邏輯則是與具體內容密切結合的內涵邏輯。以“概念”為例,形式邏輯的“概念”是抽象概念,即從具體的對象中剝掉各種不同的特性,抽取其共同之處而形成的。抽象概念“隻是一抽象的概括性”,是脫離特殊性的一種抽象的共同性。因此,這種概念實質上就是缺乏具體內容的一種外在的思維形式,它作為本身沒有內容的形式,將對象具體的內容轉變成抽象的了。與此不同,辯證邏輯的概念是“一切生命的原則,因而同時也是完全具體的東西”[9],它是貫穿於一切特殊性之內,並包括一切特殊性於其中的“普遍性”,因此,它“包含一切充實的內容於其自身內,又不為內容所限製和束縛”[10]。“理念並不是形式思維,而是思維的特有規定和規律自身發展而成的全體。”[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