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共識”的重建已成為擺在人們麵前的一個重大理論和現實課題。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清楚地看出,“價值共識”不是一個單純從觀念主義立場出發即可把握的課題,而是始終與人們的生存方式內在聯係在一起的。它既是人們生存方式變動的產物,同時又對現代人的生存方式有雙重效應。因此,要實現“價值共識”的當代重建,同樣不能從觀念主義的立場出發,而應該立足於對人們生命存在和發展方式的辯證領悟的基礎之上。正是在這一點上,生存論辯證法表現出了重大的理論啟示意義。
要實現“價值共識”的當代重建,至關重要之處在於確立一個重建工作賴以進行的參照係。立足於馬克思哲學生存論辯證法的理論視域,在我們看來,這一參照係不是別的,而隻能是人的生命存在及其曆史發展。以人的生命存在及其曆史發展作為參照係,我們可以發現,在“價值共識”與人的生命存在之間,會形成如下幾種可能關係:
一是“價值共識”成為壓製人的生命的外在束縛,從而導致人的生命的“硬化”;二是“價值共識”的崩塌使人的生命失去必要的約束,從而導致人的生命的“軟化”;三是“價值共識”與人的生命保持內在的和諧,成為內在於人的生命並促進人的發展,提升人的生命質量的真實力量。
立足於人類的自我生成的曆史,與上述第一種情況相適應的正是人類的前現代社會。正如我們在前麵指出過的,在此階段,人的生存狀態是以“人的依賴關係”為本質特征的。就像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描述過的,在此階段,“倫理行為的內容必須是實體性的,換句話說,必須是整個的和普遍的;因而倫理行為所關涉的隻能是整個的個體,或者說,隻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種個體”。[18]個體的生命完全屈從於共體,共體具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整個社會結構處於“同質”和“未分化”的狀態。在此種情況下,“價值”完全成了“共體”維護自身合法性和利益的工具,個人隻有服從於共體,他才是有“價值”的,否則,他就要被排除在“價值”之外而成為整個社會的棄兒。黑格爾曾這樣描述這種狀況:“共體隻能通過壓製這種個別性來保持自己,而且,因為個別性精神是共體的本質環節,所以共體實際上也在製造個別精神,因為它通過它采取的高壓態度就把個別性精神造成為一種敵對原則。”[19]這表明,在這種狀態下,所謂“價值共識”在實質上隻不過是共體維護自己的合法性,實現社會整合的工具。對每一個生命個體而言,“價值共識”意味著一種外在的、強製性的外在規範,它與個體的自由生命是相異化的,是個體生命必須放棄自身而無條件服從的異己力量。簡言之,在此階段,“價值共識”與人的個體生命處於敵對狀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