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理雲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
戴震把“理”解釋成“分理”時說:“天理雲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12]這種自然的“分理”,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就具體地表現為“以我之情絜人之情”的“忠恕之道”。這種忠恕之道承認每個人的基本欲望、情感的滿足是他人欲望、情感滿足的前提,因而包含有每個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思想內容,故這種“忠恕之道”與近現代西方發展出的承認每個人的生存權、發展權的人道主義思想有相互詮釋的可能性,至少從理論上說是不相衝突的。這一“分理”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麵來認識。
第一,從生成論角度看,這一“分理”稟自於自然生化不息的過程。由於自然的生化不息過程,是一個有條理的過程,亦即一個自然而然的過程。每一具體的事物都根據自然的原則而自在地存在著,從而構成了一個萬象紛呈而條理森然的物質世界。人類是從自然世界演化而來的,在自然界中表現的自然而然的特性,在人類的自身上就表現為先天稟賦的自律而自由的本性——也可以說人類生生不息的活動中先天具有一種道德的秩序性。但這種先天的道德秩序性不是宋明理學之先於氣而存在的“天理”,而是人區別於物的人之所以為人的一種質的規定性。這種質的規定是血氣心知合一的人,通過心知的培養與學習而能達到去私、解蔽,從而具有較高的道德理性。
第二,從存在論的靜態角度看,每一事物都有自己的內在結構和秩序。戴震堅信事物有自己的內在秩序與條理,這就是他一再闡發的觀點——“有物有則”。“有物有則”的思想在《詩經》中就有,但與《詩經》中“物”的概念內涵不同,戴震思想體係中的“物”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包括自然之物與人類之事。他在《孟子私淑錄》中是這樣來定義“物”概念的:“物者,指實體實事之名。”“有物有則”偏重於對事物做靜態的結構分析,其理論目的是反對宋明理學無處不在、無所不包的“天理”。具體事物之則即“分理”,而“分理”在人倫日用世界則無非是在“遂欲達情”的過程之中正無失的“條理”——亦即人倫。戴震強調事物的內在秩序和條理,實際上是借自然的秩序性來為人類的感性活動的自律性特征做理論上的論證,又借人類的自律性特征來為人達情遂欲的感性自由活動做理論的辯護,從而也借“分理”來保護每個具體個人的個性及其個性化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