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字以通其詞”方法的進一步細化——尋求本字
在具體的訓詁方法方麵,段玉裁進一步提出了“尋求本字”說。如他說:“凡治經,經典多用假借字,其本字多見於《說文》,學者必於《爾雅》、傳、注得經義,必於《說文》得字義,既讀經注,複求之《說文》,則可知若為假借字,若為本字。此治經之法也。”[19]
這一“尋求本字”的方法可以從他對《大學》文本中“明明德”一詞的訓詁中窺測一斑。他說:
段氏對“明明德”的辨析的確體現了哲學思想之不同。其意為彰顯君王的最高德惠,由近及遠,由室家而至於天下,而不是把先驗具有的內在光明峻德彰顯出來。唐宋諸儒的解釋是從修養論的理論背景出發來解“明明德”的,而段氏是從社會政治學的角度解釋“明明德”的。段氏的解釋有文本與訓詁的根據,而唐宋諸儒的解釋在語言的句法上也說得通。然不管如何,由此例可以看出,段氏的文字訓詁學中包含著隱晦的哲學思考,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段玉裁還進一步考察了這種訓詁謬誤的根源。他認為,自孔穎達之後,“釋《大學》明明德曰:謂身有明德而更章顯之,析為明其明德,與鄭注絕不合,為後儒讀經錯繆之始。古經言‘明明’,皆‘煌煌’‘赫赫’之類”[21]。段氏所論既有學術意義,也有思想史意義。
如果說“一字之義,當貫群經”,是戴震語言解釋學的基本綱領,那麽,這一綱領在段玉裁訓釋《大學》“在明明德”一句中,則得到非常典型的運用。他引《詩經》《尚書》《爾雅》《禮記》《左傳》等經典,以證明“明明”為“察”之意,非如唐人、宋人將“明明”二字拆開,釋為明“明德”,他說:
定本、集注本皆作但議明德也,無上明字,已為不古。至孔本但作明義、明德,妄增義字,令下引《大學》不相貫,由淺人不解“明明”之語,妄為增竄耳。……朱子雲:“明,明之也。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虛靈不昧,以具眾理而應萬事者也。”虛靈不昧,語近佛氏本來麵目之雲,特以理字易心字,謂吾儒本天,釋氏本心耳。複初之雲,始見於《莊子》。《大學》言充積,非言複初也。失古經句度。故訓以私定之句度。故訓釋經,非《大學》之旨也。至於程子之讀“親民”為“新民”,則又失其音讀者也。漢儒有改讀經字者,而“大學之道在親民”不得援此例。人與人,患隔而不親。親民之事,必兼富之、教之,未有不使民菽粟如水火而責以仁者,即《大學》一篇言之曰:“小人樂其樂而利其利”,曰:“為人君止於仁,與國人交止於信。”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不以利為利,以義為利。”是豈偏言教化耶?失其音讀,而為政之次第失矣,尚何至善之可求耶?近儒如王文成亦言不當讀新矣。往者東原師作《大學補注》,為予言開宗二句之義,而其書未得見,因述以詒後之人。[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