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用學的內涵界定問題始終是探索語用學意義的基本問題,對這一問題的不同求解,不僅表明了不同的語用認識論和方法論態度,而且也涉及語用學自身的學科定位和論域。事實上,現代語言學和哲學中對語用學認識上形成的差異,很大程度上源於對語用學自身內涵界定上的分歧。
從實用主義的基本立場出發以及出於對皮爾士符號意義理論的回應,莫裏斯曆史上第一次明確地給出了語用學的研究界域。通過符號的三元劃分,他指出“語用學是對符號和解釋者間關係的研究”,而“語義學是對符號和它所標示的對象間關係的研究”,“語形學(或句法學)則是對符號間的形式關係的研究”[24]。後來,莫裏斯依照行為理論進一步擴張了語用學的研究範圍,認為“語用學研究符號之來源、使用和效果”,“語義學研究符號在全部表述方式中的意義”[25],這意味著語用學處理的是符號的有關生物的方麵,即存在於符號功能中的心理的和社會的現象,因此包括了心理語言學、社會語言學、神經語言學等方麵。
莫裏斯給出的這種理論的和綱領式的語用學基本觀念,延伸出探討語用學基本含義的四個不同方向:
其一,大陸哲學意義上的語用學,它與語言的理解和詮釋結合在一起,在符號係統和語言中包括了心理學和社會學現象的研究,在較為寬泛的意義上處理語用問題。
其二,形式化的方向。巴-希勒爾把語用學視為是對包含了指示詞或直指詞的自然語言和人工語言的研究,蒙塔古則把語用學與內涵邏輯聯係起來,通過一係列的邏輯符號試圖把語用學建構為類似於語義學的形式,進行一種量化處理,從而把語用學“看作內涵邏輯的部分的一階化歸”[26]。
其三,根據對行為者或語言使用者在符號運行過程中的作用,來區分語用學與其他符號研究的界限。這一方向以卡爾納普為代表,他認為,在語言的使用和應用中,主要有三個因素,即講話者、表達式和表達式的所指項:“如果一項研究明確地涉及講話者,或用比較普遍的詞匯來說,涉及語言的使用者,我們就把它歸入語用學的領域。如果我們撇開語言的使用者,隻分析語詞與指涉物,就是在語義學的範圍中。最後,如果我們把所指項也撇開,而僅僅研究語詞之間的關係,我們便處於(邏輯的)句法學領域中了。”[27]所以,從語言哲學的角度講,語用學的研究包括,在講話器官和與講話係統相聯結的神經係統中,對講話過程進行生物學的分析;對講話行為和其他行為之間的關係進行心理學的分析;對同一語詞的不同內涵和對不同個體的意義進行人種學的分析;對講話習慣和它們在不同部落、不同年齡群以及社會階層中的差異進行社會學的分析等。特別重要的是,卡爾納普還通過“純粹的”和“描述的”分析方式來對語形學、語義學和語用學做出區別。他指出,一種純粹的研究就是使用規範的術語和約定的定義,來澄清所研究領域的那些基本概念。比如對語義學來說,就是研究真理和指稱。而一種描述的研究則是通過所獲得經驗的材料,來描述或解釋現象。因此,在卡爾納普那裏,在語形學和語義學的框架內,純粹研究是可行的,而對語用學則不可能實現,對語用學隻能進行描述性的研究。為此,卡爾納普把語言的全部描述研究都視為是語用的,它們全都涉及解釋、來源、使用和符號效力。在此基礎上,卡爾納普指出,語言學是包括與語言相關的所有經驗研究的科學分支,是符號學的描述的和經驗的部分,由語用學、描述語義學和描述語形學組成。而語用學則構成了全部語言學的基礎,因為描述語義學和描述語形學中的所有知識,都是建基於語用學的先在知識的。可見,卡爾納普傾向於把語用學視為一種經驗的科學。[28]既然純粹的研究是邏輯學的一部分,與為特定科學目的而設定的語言之理性重建相關,而描述的研究則是語言學的一部分,與可用於更普遍目的、經過曆史檢驗的自然語言相關,所以,在卡爾納普眼裏,講話者使用語言時,作為對語詞和語句之使用的特定方式進行研究的語用學,隻是一個並無多大用處的東西,而需更多關注的應當是語義學的邏輯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