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和洛克的共同之處在於,他們都意識到了語言的隱喻本質,即我們可以使用語言來創造一個新的世界,這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他們仍然堅持的語言表征論,盡管他們都未能把這種洞察結合進自己的心靈理論中。但是,一旦從表征事物或思想的單一功能中解放出來,語言就能成為交流主體的自由所有物和工具,語言使用者就能夠代替語言本身而成為關注的焦點,這將使語用思維進入語言變得更為容易。也正是由洛克所開創的這一思路出發,英國17—18世紀偉大的經驗論哲學家霍布斯、洛克、貝克萊(B.Berkeley)和休謨與常識論哲學家裏德,將對語言使用的認識與社會理論結合起來,從社會行為的角度揭示語言的本質,形成了語言和社會的語用哲學。
從洛克對語言並不能完全、正確地傳達或交流思想的懷疑論出發,貝克萊進一步認識到,這種懷疑不僅僅與語言相關,而且與物質本身相關。他否定物質的存在,堅持僅有思想和精神事件存在。像洛克一樣,貝克萊也關注於闡明語言和世界間的關係,但他把語言從傳達或表征的功能中解放了出來,指出它事實上是思想建構的媒介,並給予語言相對於它的指涉物以更大的自主性,強調了言語的非指涉的和語用使用的多樣性。在他看來,符號並不總是表達或指稱思想的觀念,即便當它們表達觀念時,也並不是普遍的抽象觀念,它們尚有另外的用法,即除了表達和顯示觀念之外,對於諸如產生特定性情或心理習慣、指導我們的行為,符號都可以表達這種關係,當然,除非在符號的幫助下,否則我們並不能理解它們。
休謨也反對知識確定性的可能,認為精神中隻有感覺,通過研究洛克語言的經驗論中的語用潛勢,他提出了一種意義的語用論。休謨認為,“名稱”通過它自身的語義力,可以在語言接受行為中起作用,但這並不是要展示或表征個體講話者心靈中的觀念,而是依照實踐的動機或交流的需要,在受話人中喚起一種指稱個體或觀念的感覺。因此,意義是名稱的一種潛勢,它的實現依賴於語用因素。在此,休謨更多的是從社會行為的道德方麵進行的,在《人類理解研究》第三卷“論道德”中,以“論承諾的義務”為題,休謨指出,個體遵守“承諾”的義務來自意向和約定這兩個方麵,因為個體本身並無遵守承諾的自然義務,個體行為的意願和“承諾的履行”間並無本質的聯結,故承諾本質上是與非理智聯結在一起的,也不存在屬於它的心靈行為。但是,這樣一來,承諾如何得到執行?休謨的回答是,通過社會壓力和約定,通過基於社會的必然性和利益的人類普遍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