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與方法》的一個目標是要揭示詮釋學的普遍性。“通過把語言性認作這種中介的普遍媒介,我們的探究就從審美意識和曆史意識的批判以及在此基礎上設立的詮釋學這種具體的出發點擴展到一種普遍的探究。因為人類的世界關係絕對是語言性的並因而是可理解性的。正如我們所見,詮釋學因此就是哲學的一個普遍方麵,而並非隻是所謂精神科學的方法論基礎”[4]。詮釋學的普遍性是指,詮釋學所談的理解、解釋,是人類的普遍經驗,是人與世界遭遇的普遍方式,而不僅僅發生於精神科學。《真理與方法》之後,伽達默爾有意識地重申他這方麵的認識,在文章《詮釋學問題的普遍性》(1966)中他談道:“解釋學問題,如同我已經加以闡明的那樣,並不局限於我開始自己研究的領域。我真正關心的是拯救一種理論基礎從而使我們能夠處理當代文化的基本事實,亦即科學及其工業的、技術的利用。”[5]由於詮釋學的基礎地位,它可以糾正人們對自身經驗的認識。在《漢斯-格奧爾格·伽達默爾自述》(1975)中他更清晰地指出:“在所有的世界認識和世界定向中都可以找出理解的因素——並且這樣詮釋學的普遍性就可以得到證明。”[6]
可以看出,伽達默爾所說的詮釋學的普遍化與語言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是聯係在一起的。語言是聯係自我和世界的中介,是意識借以同存在物聯係的媒介。語言不是世界的一種存在物,是人的本質結構,而且語言相對於它所表述的世界並沒有它獨立的此在,語言的原始人類性同時也意味著人類在世存在的原始語言性。這並不是說除了語言所表述的世界,還存在一個自在的世界。世界自身所是的東西根本不可能與它在各種世界觀中所顯示的東西有別。世界本身是在語言中得到表現的。這就是語言的世界經驗,它超越了一切存在狀態的相對性,因為它包容了一切自在存在。這種世界經驗的語言性相對於被作為存在物所認識和看待的一切都是先行的。因此,伽達默爾說:“‘語言與世界’的關係並不意味著世界變成了語言的對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