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伽達默爾承認理解者的偏見、傳統、曆史境遇以及時間距離是理解的條件,並且認為不可能純粹地認識理解對象,在《真理與方法》出版後以貝蒂(E.Betti)和赫斯(E.Hirsch)為代表的哲學家們指責伽達默爾的理解曆史性觀點中存在主觀主義和相對主義以維護理解的客觀性。
伽達默爾的詮釋學中的確有理解意義多元化的內容。對文本或曆史的理解中,並不是理解和解釋對象本身,而是把它作為一個“你”而與之進行對話。理解者“我”與“你”彼此開放不斷形成視域融合,而理解的意義獲得就是“你”“我”在視域融合中形成的共識。這一內容在伽達默爾詮釋學中地位特殊。他在《真理與方法》第二版序言中說:“本書中關於經驗的那一章占據了一個具有綱領性的關鍵地位。在那裏從‘你’的經驗出發,效果曆史經驗的概念也得到了闡明。”[11]正是在此伽達默爾有信心應對關於指責他的詮釋學為“主觀主義”和“相對主義”的說法。
伽達默爾探究的是,“理解怎樣得以可能?”或我們在理解時什麽同時發生,或人的理解的結構,以說明“……理解從來不是一種對於某個被給定的‘對象’的主觀行為,而是屬於效果曆史,這就是說,理解是屬於被理解的東西的存在。”[12]對文本意義的理解以及做出的所有解釋都是文本自己的表現,並非解釋者的主觀臆想。所有的解釋都是對文本的解釋,統一於文本。
語言是理解本身得以進行的媒介,解釋就是理解進行的方式,因此理解和解釋是統一的。理解文本與文本對話首先是重新喚起文本的意義,在這過程中解釋者自己的思想已經參與了進去。這一步伽達默爾與貝蒂和赫斯有根本的區別。貝蒂認為解釋的對象是“富有意義的形式”,解釋是重新認識“富有意義的形式”中包含的意義,理解則是對意義的重新創造。[13]這裏雖有主觀創造,但依然是以恢複本來意義為目的。赫施則認為文本的“含意是可複製的”[14]。他們都認為可以通過各種技術方法來獲得文本作者的“原意”。伽達默爾看來,文本作為文字流傳物是記憶的持續,它超越它那個過去世界賦予的有限的和暫時的規定性。使文本能這樣超越的是語詞的觀念性(Idealit?t)。我們可以借用利科(P.Ricoeur)的觀點來理解伽達默爾的這一術語。利科說:“書寫使本文對於作者意圖的自主性成為了可能。”[15]也就是所謂作者的死亡,文本的誕生。這樣文本就打破了作者的語境而獲得自己的語境。文本作為語詞在我們的世界中以我們的語言與解釋者形成對話,文本的語詞自身的這種言說性,就是伽達默爾所說的語詞的觀念性。這樣才能“……通過記憶的持續,流傳物才成為我們世界的一部分,並使它所傳介的內容直接地表達出來。”[16]這是我們一開始不直接理解和解釋對象本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