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走進哲學叢書》(套裝共10冊)

(三)語言與“第二自然”

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第三部分關於語言的討論得到麥克道爾的關注。麥克道爾說,他自己概括伽達默爾關於語言的思想希望能去除使分析哲學家們看不到《真理與方法》中豐富洞見的障礙。[19]

麥克道爾對伽達默爾的理解主要體現在《伽達默爾和戴維森論理解與相對主義》(2002)一文中。下麵首先簡要概述他對伽達默爾的理解。

麥克道爾讚同伽達默爾的觀點,人的在世(being-in-the-world)具有原始語言性[20]。任何人的在世都由一種或另一種語言形成,也可以說一個人的生活方式是由語言形成的。人們使用共同的語言,進入語言遊戲,它包括了非語言學的實踐以及人的習俗等,在其中語言行為被整合入一種生活形式。人們在傳統中成長,就是要學會說一種語言,學會用詞來回應眼前的過往事物,學會言說關於世界的普遍特征,更重要的是首先要符合“我們”(we)的言說。

關於使用一種共同語言方麵的認識,可能會有一種傾向,就是認為是對這種語言進行控製,依據精確的語法和語義規則來控製語言行為,成功的語詞交流依賴於說話人和聽話人共有這種控製能力。這就是說,好像有一種機械的裝置可以做出任意一個語句的意義。從上文伽達默爾的語言觀中可以看出,這種按規則預先設定的對談根本算不上真正地使用語言。更需要注意的是,從這種觀點可能得出,用同樣的詞去意謂同樣的事。無論是伽達默爾的語言觀還是弗雷格(G.Frege)式的意義理論都不會同意這種觀點。如果人們使用共同的語言,還可能有所謂的“正確用詞”的要求,即在語言實踐中共同遵守一些規則,以保證共享語言的人相互理解。這裏有一個問題,就是規則的產生的來源。如果是來源於某個權威,比如語法學家,他可能具有某種特權,被塑造成某種超級個體。因此戴維森據此認為人與人在語言中的相互理解並不需要共同語言。布蘭頓則認為,共同語言是需要的,但是為避免產生超級個體,應該保證語言遊戲參與者相互間責任義務地位的界線,這就是語言社會性中的“我—你”(I-thou)圖景。[21]但是界線的保持使“我—你”雙方的行為相互延伸到對方受到限製,共同語言的存在也就沒有意義,這樣布蘭頓的觀點與戴維森的觀點沒有實質性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