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察舉製度變遷史稿

一、陽嘉新製考述

據《後漢書·順帝紀》,陽嘉元年十一月辛卯:

初令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箋奏,乃得應選。其有茂才異行,若顏淵、子奇,不拘年齒。

此詔之發,源於尚書令左雄之奏請。《後漢書·左雄傳》記其上疏之言:

郡國孝廉,古之貢士,出則宰民,宣協風教,若其麵牆,則無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強仕”。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異行,自可不拘年齒。

這就是陽嘉年間所建立的孝廉考試新製。其要點大略有三:第一,被舉者限年四十以上;第二,以儒生、文吏二科取人;第三,建立經術和箋奏的考試製度。第一點目的在於選取老成而練達政事者,無煩深論;第二點反映了漢代察舉以儒生、文吏為主要對象的既成事實,已見前說;

第三點,即考試製度的建立,則是陽嘉新製的中心內容。

陽嘉新製的考試內容,章句家法是儒學經術,“箋奏”則為行政文書。《後漢書·胡廣傳》又記為“文吏試章奏”,是文吏所試有箋、奏、章等。又李賢注:“周成《雜字》曰:箋,表也。《漢雜事》曰:凡群臣之書,通於天子者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駁議。”《文心雕龍·書記》:“迄至後漢,稍有名品,公府奏記,而郡將奏箋。”又《後漢紀·順帝紀》記陽嘉二年張衡因京師地震對策論陽嘉新製,語有“辛卯詔,以能宣章句、奏案為限”,而嚴可均輯《全後漢文》卷五十四別有張衡《論舉孝廉疏》,作“今詔書,一以能誦章句,結奏案為限”。按張衡此《疏》與其陽嘉二年對策實為一事,而《疏》之“結奏案”之"結"字,後者應據增補。"結奏案"為我們透露了更多細節。“結”有斷案、判案之意。如《漢書·嚴延年傳》:“事下禦史丞按驗,有此數事,以結延年,坐怨望非謗政治不道棄市。”又《三國誌·陳矯傳》:“曲周民父病,以牛禱,縣結正棄市。”又如《梁書·武帝紀》大同七年詔:“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結正。”那麽,“課箋奏”就不隻是一般的文書寫作,還有提供案例使之依法判斷結案之意,所以又稱“結奏案”。這種考試源於尚書郎之箋奏考試,對之後麵還要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