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察舉製度變遷史稿

三、“四科”與“明法”

察舉既然重經術、行射策,那麽徒精文法之文吏,便無從仕進了。《三國誌·魏書·衛覬傳》記其奏言:

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裏長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縣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

奏上,“事遂施行”。由之可見,從秦始皇時之“獄吏得貴幸”,經數百年之發展至此,文法吏地位已發生了重大變化,已經到了“私議之所輕賤”“選用者之所卑下”的地步。無論是在社會輿論或王朝選官之中,他們都已讓位於“經明行修”之士大夫了。

但帝國官僚行政畢竟不能離開刑政法律。魏明帝“貢士以經學為先”之法,既然已經改變了“吏達文法”到亦試用的舊規,察舉之途文吏已無緣涉足,於是便有衛覬之奏,以期能為“明法”之文吏尋找出路。其辦法,是專設律博士以培訓之。兩晉南北朝中,這一辦法被斷斷續續地沿襲下來了。《晉書·職官誌》:“廷尉,主刑法獄訟,屬官有正、監、評,並有律博士員。”又《大唐六典》卷二一:“(晉)廷尉官屬有律博士員……東晉、宋、齊並同。”知識群體與文吏群體在秦漢間的長久分立與衝突,在知識群體占有了優勢之後,遂以律博士及其弟子員的形式,為政府行政所需之“明法”人才保留了一席之地,係一縷於不絕。

大致說來,漢代之丞相辟士四科,至東漢陽嘉新製時變為孝廉察舉之儒生、文吏二科;後由黃瓊之奏,又增孝悌及能從政而複為四科;曹魏文帝黃初中,複以儒生、文吏二科為稱;至魏明帝太和中“貢士以經學為先”,最終又歸結為經術一科了。選官標準上這種分科的變換,顯然反映了儒生、文吏日趨融合,並由士大夫取代單純的文吏的過程。但必須指出,魏晉以降孝廉之舉雖已歸於一科,可是這一科目反而又以“四科之貢”為稱了。在漢代反而無此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