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察舉製度變遷史稿

二、崇本責實之對策

由上述背景,我們進一步討論察舉製在選官體製中的地位變化。魏明帝深惡“浮華”,命令察舉實施“以經學為先”,使郎吏試經及從名儒受經,宣稱“今學者有能究極經道,則爵祿榮寵,不期而致”,這些措施的目的,都為了抑黜“浮華不務道本者”。察舉製在漢末曾受到了“以名取人”的衝擊,但其製度本身卻曾經長期而有效地服務於帝國行政。所以王朝希望以整飭察舉來保證對官員之德行、經術和功能的要求,以抑止逐末求名者。至於太學之崇立,亦有同樣意義。《三國誌·魏書·劉靖傳》

載正始年間劉靖請振興太學,稱“使二千石以上子孫年從十五皆入太學,明製黜陟榮辱之路。其經明行修者,則進之以崇德,荒教廢業者,則退之以懲惡”,如此則“浮華交遊,不禁自息矣”。又同書《王昶傳》記其嘉平中請“崇道篤學,抑絕浮華,使國子入太學而修庠序”。他們都把興學作為抑止浮華交遊的良好辦法。

但自東漢左雄改製以來,孝廉已漸成“耆儒甲科之謂”;魏明帝“貢士以經學為先”之詔,更有使試經成為察舉之中心環節之勢。習經應試需要大量時日與精力;考試一趨嚴密,對德行與功能的要求不免就難以兼顧了。

為加強對功能的考察,魏廷的對策是嚴密考課。劉虞在批評選舉以毀譽不以治績後,又建議歲課長吏,《三國誌·魏書·劉虞傳》注引《劉虞別傳》:“課之皆當以事,不得依名。”又同書《盧毓傳》,記魏明帝斥“名如畫地作餅”,教“選舉莫取有名”,盧毓對曰:“名不足以致異人,而可以得常士。常士畏教慕善,然後有名,非所當疾也,愚臣既不足以識異人,又主者正以循名案常為職,但當有以驗其後。故古者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今考績之法廢,而以毀譽相進退,故真偽渾雜,虛實相蒙。”其言為帝所納。明帝與盧毓在反對“以毀譽相進退”上,並無不同。但明帝初對“名”作絕對否定,而盧毓以為雖有名實不副者,卻也不乏“畏教慕善,然後有名”之名實相兼之人;如果“有以驗其後”,便可保證名實一致。“驗其後”之法就是“明試以功”,實行考績。明帝自然會讚成其說。景初中,劉劭作《都官考課》七十二條,並《說略》一篇。後來反對浮華的王昶也曾奏上考課之法,《太平禦覽《藝文類聚》等史籍中存其片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