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麵,我們進一步考察漢代察舉的分類取人標準。
對漢代察舉的基本標準,史家有不盡相同的說法。或強調漢家以孝治天下,選官重德行,選官以孝子廉吏為先。就是漢人自己,也經常地申明著這一觀念。今之學人或稱,東漢選舉是以道德作為標準的,因此宗族鄉黨的批評,就成了選舉最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憑借;失掉了這個環節,選舉就無法進行。誠然,漢代選官之“以德取人”,是其重大特點;但我認為這並不是問題的全部。即使從理論上說,一個管理著幾千萬人口,處理著兵刑錢穀繁雜政務的龐大帝國政府,也不可能僅僅依靠以德行標準錄用的文官來維持運轉。即使在東漢,道德評價也絕非察舉的“唯一憑借”。
另有一種說法,就是把所謂“四科”看成漢代察舉的標準。在敘述“四科”之時,被引用的一般是《續漢書·百官誌》注引之《漢官儀》:
世祖詔,方今選舉,賢佞朱紫錯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誌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禦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後,審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異、孝廉之吏,務盡實核,選擇英俊、賢行、廉潔、平端於縣邑,務授試以職。有非其人,臨計過署,不便習官事,書疏不端正,不如詔書,有司奏罪名,並正舉者。
又《後漢書·和帝紀》注引《漢官儀》記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詔書”,與此內容略同,當為一製之重申。勞翰認為,上述詔書中之“四科”,“當然是指選察孝廉的標準說明”①。安作璋、黃留珠也認為“四科”是漢代察舉的基本標準。②
我以為,把“四科”作為漢代孝廉科以至整個察舉的標準,這種意見大致說來還是可以成立的;但這是在某種“引申”的意義上來說的。嚴格地說,上麵的世祖光武帝詔書中所言之“四科”,並不是察舉的標準,而是為征辟而發的。在運用史料時,首先應弄清史料的本來含義,在此基礎上才能有所引申與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