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科層製的理性行政是專家的行政,是以知識或理性技術為基礎的權威;體現了人才主義和擇優製的文官錄用製度,是其生存與運作的基本條件。中國古代王朝行政之中,存在著大量由於傳統因素、貴族因素、封建因素和專製因素造成的非理性現象,但自秦以來,理性行政畢竟已經成了重要政治傳統之一。戰國秦漢之間官僚政治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察舉製度便應運而生,從而使“選賢任能”的原則,在相當程度上支配了王朝選官活動。無論是“以德取人""以能取人"還是"以文取人”,最終強調的都是官員候選人在某一方麵的優秀素質,而不是他的家族、身份或特權。察舉製在漢代的成功之處,充分證明了它比世卿世祿製、任子製等更為優越。
但察舉製在初創之時還相當簡單、粗糙,這在製度的產生、發展中是不可避免的。它在初始並不嚴密、規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它的中心環節與主要方式是長官舉賢。知人善任的長官,固然能夠慧眼識奇才,而缺乏識鑒者,就未免薰猶莫辨、魚目混珠。被舉者如何使舉主注意到自己,這有眾多不規則的渠道,也有形形色色的障礙。察舉的標準是多元的,德行、吏能、經術、功勞、名望等,都可以成為察舉資格,所舉之人素質各異;對之公正、客觀、精確與劃一的把握與考察,確實也相當困難。這與官僚行政對吏員選拔應當盡可能地嚴密化、規範化、便於操作、易於把握並具有可靠性的製度程式的要求,尚有較大距離。
官僚行政是以充分的社會分化為基礎的。社會分化,使社會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領域、部門、角色、群體、組織和製度,它們隨即就顯示出其獨特的、不相混淆的內在規律與外部聯係。分化的結果使官僚體製得以把高度形式化、非人格化的法律規程作為基礎,而文官則僅僅被視為擔負特定功能的器件或工具。法家的“法治”就充分體現了社會分化意識,它把孝悌之德、文學之才視為其他社會角色與領域之事;而不同角色、領域與規則的混淆,必將降低行政的理性。但是立足於缺乏分化的傳統親緣鄉土社會的儒家“人治”思想,雖然也讚成“舉賢”,但其理想的賢人,卻更偏重於渾然一體的、不可分割的人格或個性。就德行而言,法家隻要求吏員具備職業道德,而儒家則把職業道德、家族倫理、社會公德,全部融會於人格美德中加以闡發;從正心、誠意、格物、致知直到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全都是“君子”人格的密不可分的整體;隻有這種“君子”,才能承擔教化和德政的任務。在這一思想影響之下,察舉製在初始就對德行特別地重視。“孝廉""賢良”等,皆以德行名科。發展到東漢,以“名士”應舉便逐漸成了慣例。因為,作為整體的人格是無法以技術性的形式規程加以檢驗的,那麽舉主就必須依賴於輿論的評價;而在實際上已為士林所支配的輿論之中,“名士”被認為代表了最高的德行與最為優秀的人格。在這種缺乏規範性、人格化色彩濃厚的察舉製度之下,應舉者中便充斥著賢人、名士、隱者、孝子、大儒、俠客、義士等各種各樣的人物,不僅各色人物的愚賢優劣不易掌握,作奸作偽、任人唯親等弊端亦難檢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