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官僚帝國政體之中,政治權力在占有財富、聲望、地位和特權上,具有特殊意義。而權力在製度上是被配置於官位體係之中的,官位成了尋求特權者所追逐的主要目標。那麽,入仕選官製度,在決定特權分配與影響權力鬥爭之上,就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較之封建貴族政治,官僚政體下社會上下層之間具有更大的流動性。在非常情況下,草寇亦可起為天子;在正常情況下,廝養亦可擢為卿相。下層平民經學習獲得知識的廣泛可能性,“人皆可以為堯舜”的儒家思想的深刻影響,需要大量具備相應知識技能者充任官吏的理性行政機構的存在,都促成著社會上下層的活躍對流,使中國古代社會對人才主義和公平原則的貫徹,向來就具有較高的期望與要求。但與之同時,在官僚帝國政體之下,皇帝既是國家元首,又是專製君主;官僚既是行政官員,又構成了特權利益集團;國家既是社會管理機器,又是階級統治機關。皇帝與官僚,一方麵要維持官僚機器的正常運轉,保證其吏員的素質與更新——這不僅是為了社會管理,也是為了其長遠的階級利益;另一方麵,通過官位占有而獲得更多特權與權力的要求,又導致了諸如嗣王嗣侯、任子、門蔭、恩蔭等法以及濫封濫授、因緣為私等現象以及皇宗皇族、近侍集團、武功集團、文官集團、士族門閥集團等圍繞適合於一己的選官方式的權力鬥爭。
皇權與官僚,都可能破壞官僚政治,也都可能維護它,但此二者仍然有一定差異。皇權是官僚機器的權威來源,又隻能通過這一機器才能實現權力。在專製君主製下,社會上下層流動,在正常情況是絕不允許流入皇帝或皇族這一層次的,因此皇帝的特權有更多的保障。維持社會流動,對皇權更為有利。因為這不但保證了官僚的素質與更新,而且能夠抑製門閥化、貴族化與封建化傾向可能對皇帝權勢的過分分奪,從而維護了集權專製。但官僚就有某種不同,他要維護特權,就必須阻礙社會流動,才能終身地與世襲地占有官位。在“選賢任能”的原則造成的活躍流動之下,必然經常有朝為高官而暮為匹夫,和父為高官而子為匹夫的情況。至於社會下層廣大士人,當然希望通過公平競爭改變地位。漢代察舉製度的順利實施,是以強大的皇權與普通士人的普遍存在為條件的。魏晉以來,察舉製的實施遇到危機,其地位在不斷下降。其原因,則在於一種身份性的特權集團——士族階級的發展。他們利用九品中正製度和清官入仕遷轉製度,世代獨占高品清位,由此造成了“世胄躡高位,英俊沉下僚”之局,社會流動大為停滯,“以族取人”的士族政治嚴重損害了官僚政治。如果官僚政治妨礙了皇帝特權,那麽專橫昏庸的皇帝往往迫使官僚政治屈從於其專製權益,例如漢靈帝的西園賣官;但如果使皇權在官僚政治與士族政治之間作一選擇的話,那麽皇權卻將傾向於前者而不是後者。皇權固然必須給予官僚以相當特權以換取其合作,但並不情願讓其過分分割其權勢,以至落到“主弱臣強”,“王與馬,共天下”的程度,除非他力不從心。魏晉君主,在試圖抑製士族政治過分發展和設法補救士族政治的弊端之時,都曾在振興察舉製上做過努力。但皇權自身在當時也處於衰落之中,所以它並未能夠挽救察舉的頹勢。到了南朝時期,複振的皇權已能夠駕馭士族,察舉遂有複興之勢。但士族雖已屈居皇權之下,卻仍然穩固地淩駕於其他社會階層之上。因此皇權和士族在分割選官權力和確定選官方式之上,就隻能在這樣一點上達到平衡:一方麵士族步入了察舉之途參加策試考試,改變了純依門資的舊例;另一方麵他們又對察舉之途加以壟斷,寒人仍然難以廁身其間。隻要士族特權依然存在,察舉到科舉的轉變就不會最後完成。因為這一特權阻礙著普通知識分子的同等參試權利,那麽作為察舉到科舉的最後分界之點——“投牒自進”製度就難以產生。北朝中後期,皇權—官僚政治處於複興之中,士族政治日趨沒落,察舉中門第限製大為鬆弛,社會上普通知識分子亦因之大量湧現。時至唐代,皇權—官僚政治已經足夠地強大了,察舉製不但被及時地承襲下來,而且還迅速地發展為科舉製度。